楊京
國家體育總局近日發佈《關於進一步規範廣場舞健身活動的通知》。 通知提出, 要嚴格規範廣場舞健身活動行為, 不得在烈士陵園等莊嚴場所開展廣場舞健身活動。
最近兩年, 有關廣場舞的爭議時有發生, 比如前段時間某地廣場舞人群佔用籃球場, 多地也都曾發生過“烈士陵園跳廣場舞”的新聞。 連帶著, 廣場舞的參與者也逐漸成為了輿論場中不受歡迎的群體。
先不說法律法規和管理條例, 僅僅從公眾普遍的觀念和情感上看, 在這種場合進行廣場舞活動就是十分不妥的, 也會破壞陵園本應具有的莊重肅穆的氛圍。
不過也要看到, 此次發佈的《通知》, 並不是一個具有強制性的條例, 指望“藥到病除”恐怕不太現實, 至少還需要在日常管理中輔以各種措施加以落實。 而在對《通知》中的內容加以肯定的同時, 緊隨其後的則是一個老問題:廣場舞應該去哪兒?
廣場舞雖然談不上是高雅活動, 但本身也不是什麼不良行為。 其在輿論場中日漸不堪的口碑, 大抵是因為在具體踐行中“跑偏”, “負外部性”愈發擴散的結果。 比如擾民、比如占道、比如破壞烈士陵園的氛圍……
這種種因素, 當然是可控的。 問題存在於細節層面, 即如何控。
要談“控制”, 至少包括禁止和引導兩個方面。
對於廣場舞愛好者來說, 他們作為社會的一分子, 有關健身休閒活動的合理訴求不應該被無視。 在場地短缺, 特別是免費場地越來越難覓的現狀短期內難以改變的情況下, 如何合理利用現有的資源以平衡各方利益, 既考驗智慧, 也考驗責任心。 比如說, 在公共場地進行分時段管理, 對廣場舞的時間、規模加以必要規範, 等等。
這種種的一切, 當然需要管理者付出更多的努力甚至必要的成本。 但對於整個社會而言, 對各種群體利益和合理訴求的平衡, 應該是管理者應該追求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