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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懂監察法草案」誰來監督監察委員會

監察法草案徵求意見稿第五十四條明確:“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監察人員執行職務和遵守法律情況的監督, 建設忠誠乾淨擔當的監察隊伍。

通讀監察法草案徵求意見稿不難發現, 對監察機關的監督絕不僅僅限於監察機關內部的監督。 全國人大常委會試點決定和監察法草案依法在賦予監察委員會職責許可權和調查手段的同時, 規定了嚴格的監督機制, 強化對監察權的監督制約, 防止出現“燈下黑”。

一是黨委監督。 監察委員會與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合署辦公, 在同級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 領導本身就包含著監督。 黨委書記定期主持研判問題線索、分析反腐形勢, 第一時間聽取重大案件情況報告, 對初核、立案、採取留置措施、作出處置決定等審核把關, 隨時聽取重要事項彙報, 確保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領導。

二是人大監督。 監察法草案徵求意見稿規定,

監察機關應當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聽取和審議本級監察機關的專項工作報告, 並組織執法檢查。 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或者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就監察工作中的有關問題提出詢問或者質詢。

三是內部監督。 監察機關設立專門的幹部監督機構, 強化對監察權行使的監督。 內部機構設置體現反腐敗工作各環節既相互銜接又相互制衡的理念, 強化制約監督, 防止權力濫用。 問題線索由相關部門集中統一管理, 動態更新、全程監控。 監督和調查部門分設, “前臺”和“後臺”分離。 留置等審批程式和使用期限都有嚴格的限制。

對需要採取技術調查、限制出境等措施的, 依然沿用現行做法, 經過嚴格審批後交有關機關執行, 監察機關與之不重複、不替代。 案件審理部門負責審核把關, 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退回調查部門補充證據或重新調查。 對辦案過程開展“一案雙查”, 既複查案件本身情況, 也查明案件調查人員依紀依法履職情況。

四是與司法機關互相配合、互相制約。 監察法草案徵求意見稿規定, 腐敗案件的調查由監察機關負責, 查明涉嫌職務犯罪的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對監察機關移送的案件, 檢察機關經審查後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 可以退回進行補充調查。 在制度上形成了監察委員會調查、檢察院起訴、法院審判的工作機制,

也體現了司法機關對監察機關的監督。

五是人民群眾監督。 監察法草案徵求意見稿規定, 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公開監察工作資訊, 接受民主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留置法定期限屆滿, 不予以解除的”等行為的, 被調查人及其近親屬有權向該機關申訴。 這些規定, 體現了人民群眾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

綜上所述, 對監察委員會的監督, 既有全面的外部監督, 也有嚴格的內部監督, 使監察機關始終在嚴格的監督制約下開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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