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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邪|酒泉一男子大量攜帶“法X功”邪教宣傳品獲刑

【中國反邪教網2017年4月10日消息 通訊員:王棟】2016年10月26日, 酒泉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 駁回被告人關振林上訴, 維持原判。 此前, 酒泉市肅州區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被告人關振林有期徒刑六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關振林, 男, 1975年9月出生, 漢族, 甘肅省張掖市人, 租住酒泉市肅州區。 被告人關振林於2009年6月因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被張掖市臨澤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2015年8月27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被酒泉市公安局肅州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9月30日被肅州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

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初, 被告人關振林多次赴天水市與法X功人員進行傳播法X功的非法活動, 為法X功人員提供宣傳和傳播法X功內容的移動硬碟和無記名手機卡;2015年6月26日2時許, 被告人關振林在張掖火車站被查獲攜帶法X功書籍和法X功宣傳資料,

並在其隨身攜帶的包內發現5個U盤、21個SD卡等, 內含大量與傳播法X有關的壓縮檔、辦公文檔、手機應用軟體、音視頻檔、彩信檔、資料檔案等;2015年8月26日15時許, 被告人關振林在蘭州火車站被查獲隨身攜帶1本法X功書籍和2個移動硬碟、2個U盤、1部平板電腦、174張手機卡、26部手機等, 其中平板電腦內儲存有大量與傳播法X功有關的內容, 16部手機為已改裝好的“講真相手機”, 手機內均存儲有大量與傳播法X功有關的內容和269710個供撥打語音電話和群發彩信的手機號段。

2016年8月1日, 酒泉市肅州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 被告人關振林曾因宣傳和傳播法X功宣傳品被刑事處罰, 釋放後又為了傳播和宣傳法X功, 繼續向法X功成員傳播帶有法X功內容的U盤、移動硬碟、手機應用軟體以及配合法X功組織從事法X功宣傳活動,

破壞國家法律實施, 其行為構成了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 被告人關振林刑滿釋放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 是累犯, 依法應當從重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條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五項、六項之規定, 判處被告人關振林有期徒刑六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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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桂風網

編輯|姚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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