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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島:中院出臺意見規範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擔保工作

(王鵬)為規範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擔保工作, 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近日, 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出臺實施《關於規範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擔保工作的指導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規定, 在辦理財產保全案件時可以採納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擔保的方式。 但是, 由於中國保監會對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業務缺少統一的規制, 再加上最高人民法院對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擔保工作也沒有制定具體審查標準, 導致司法實踐中出現保險擔保不規範問題, 主要表現為申請保全人提供的保險擔保材料不全、保險合同中約定大量免責條款使擔保功能受限或難以實現, 等等。

為有效解決上述問題, 秦皇島中院經廣泛深入調研, 制定了意見。 意見統一了全市法院對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擔保工作的審查標準,

就保險人須向人民法院出具的檔資料、保單保函(擔保書)應載明的事項、保險擔保期限要求、審查保險合同應注意的問題作出明確、具體、統一的規定。 意見的出臺, 既有利於規範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擔保工作, 又有利於防範訴訟財產保全責任的保險保障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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