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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名公司法定代表人,小心充當“冤大頭”

現如今開公司當老闆已經不是什麼新鮮事兒, 傳言在北上廣深這樣一線城市, 十個人裡面有九個CEO。 這其中不乏有些掛名的法定代表人, 比如親戚朋友邀請掛名當其公司法定代表人啊, 比如身份證被“借用”登記為公司法定代表人, 這些“老闆”不實際參與到公司運營。 財大大想告誡這些掛名的老闆們, 這種情況一定要小心了, 因為這將面臨非常重大的法律風險。 如果後續公司出現了涉水違法行為, 法定代表人將要承擔連帶責任。

這不, 昆山的一位保安當“老闆” 承擔公司百萬借款連帶賠償, 下面財大大帶大家看看這個案例。

江蘇省昆山市張某是當地一家企業的保安, 今年年初突然接到法院的傳書, 當地銀行起訴公司的一筆100萬元借款, 並由張某承擔連帶責任。 開庭時, 張某表示自己純粹只是公司的保安, 是跟公司實際控制人王某書面承諾約定做掛名法定代表人,

張某從沒參與瞭解過公司經營, 對公司借款的事情更是毫不知情。 原來, 早前公司實際控制人王某讓張某簽文書, 名義上是工商年檢材料, 實際上是還款保證書。

最終, 法院認定, 張某在連帶還款保證書上簽字具有法律效力, 應承擔連帶責任。 張某收到法院判決後追悔莫及。

在這個案例中, 有一個點需要引起重視的, 那就是掛名法定代表人和公司實際控制人之間的不擔責協議是在內部有效, 對外不具備法律效力。 法定代表人的責任範圍由法律明確, 雙方私下的約定並不能對抗法律。 而大多數案例的結局都是, 公司出事了, 實際控制人逃之夭夭, 留下掛名的法定代表人擦屁股。

近年來, 國家不聽完善對失信人的聯合懲戒機制, 當公司因違法被強制執行時, 在特定情形下, 司法機關有權對法定代表人採取強制措施, 如罰款、拘留。

記住一句話:只要擔任了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就是法定意義上的主要負責人, 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和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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