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無固定期限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這裡所說的無確定終止時間, 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
從解除的法定條件上說, 用人單位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解除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都是一樣的。 從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來看, 該條事實上增加了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 以後只要用人單位能夠建立健全一套規範、完備的規章制度和工作崗位考核制度, 完全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行使解除權。 那麼, 如何解除無固定期限合同呢?
以下10種情形之一的, 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可以和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首先提出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應按照勞動者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需提前三天通知勞動者, 但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3、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取得相關證據後, 可立即通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並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4、勞動者嚴重失職, 營私舞弊, 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用人單位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6、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取得相關證據後, 可立即通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並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7、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用人單位取得相關證據後, 可立即通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並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8、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 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 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應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本人, 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
9、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 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 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應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本人, 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 用人單位可以依據此條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隨後還應當按照勞動者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