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石 獅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李勇華(公民身份號碼:5110231975****4974):
本院受理原告石獅市意太利保羅服飾有限公司與被告李勇華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已經審理終結。 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 向你公告送達(2017)閩0581民初2653號民事判決書。 本院判決:李勇華應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五日內償付石獅義大利保羅服飾有限公司貨款248575元, 並按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付自2017年5月22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 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承辦法官: 葉青 書記員:蘇鴻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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