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社會>正文

江西前8個月以涉拒執犯罪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293案301人

中國江西網訊 記者周再奔 通訊員張國寶、張舒報導:11月9日9時30分, 南昌市安義縣人民法院對三起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案進行開庭審理,

當庭宣判:情節嚴重, 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來自省高院的統計資料顯示, 今年1-8月, 全省以涉嫌拒執犯罪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293案301人。

據瞭解, 安義縣人民法院當天開庭審理的這三起案件中, 一起為交通肇事後法院判決賠償經濟損失, 另外兩起為民間借貸, 法院認定三起案件的被告人均具有能力執行但拒不執行。

“安義縣法院去年審理了2起拘執罪, 今年已經4起, 今天集中對三起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犯罪案進行當庭宣判, 就是要告誡那些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執行法定義務的被執行人, 不要有逃避執行行為和存在任何僥倖心理, 否則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安義縣人民法院院長晏水銀告訴中國江西網記者。

據介紹, 近年來, 對於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等犯罪行為, 安義縣法院保持高壓態勢, 結合轄區實際, 深入開展集中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等犯罪行為專項行動, 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彰顯法治權威, 促進社會誠信。

省高院的統計資料顯示, 今年前8個月, 全省法院司法拘留3621人次, 開展司法拘留社會矛盾工作, 成功化解482起, 履行標的款項4618萬元。 以涉嫌拒執犯罪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293案301人, 引導申請人提起刑事自訴34案34人;已刑事立案102案102人, 已判決61案61人。

全省法院通過採取拘傳、罰款、搜查、司法拘留、邊控、強制審計、強制搬遷、移送偵查拒執犯罪等強制執行措施, 形成打擊“老賴”的高壓態勢。

案件一:撞死人被判賠錢竟“玩失蹤”

安義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被告人李某因交通事故致一人重傷後死亡, 於2014年9月18日被安義縣人民法院判決與他人負擔連帶責任, 賠償死者家屬余某等人的經濟損失。 該判決於2015年4月10日發生法律效力。

2015年7月1日, 安義縣人民法院向被告人李某送達執行通知書, 並對李某做了執行筆錄, 制訂了《賠款履行計畫書》, 李某承諾分三年償還餘款。

自2015年7月起, 被告人李某在贛州等地做電力維修, 月收入平均5000多元, 具有一定履行判決義務的能力而未按計劃履行賠償義務, 且在離開安義後, 李某更換了手機號, 從未與法院及死者家屬聯繫。

2017年1月22日, 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同月24日, 被告人李某的家屬主動支付了全部賠償款項。

當天上午10時, 安義縣法院當庭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李某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有部分履行能力而拒不執行, 情節嚴重, 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李某歸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當庭自願認罪, 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案發後在偵查階段其親屬代其履行了執行義務, 可酌情從寬處罰。 被告人李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判處拘役三個月。

案件二:不履行還款計畫也不移交車

安義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6年3月4日, 安義縣法院作出民事判決, 確定由陳某甲償還翟某借款600萬元及相應違約金, 被告人袁某、陳某(已判刑)對該款項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2016年5月9日判決生效後, 被告人袁某未按判決履行還款義務。 之後, 翟某申請執行。

2016年7月8日, 安義縣人民法院下達執行裁定書, 裁定凍結被告人袁某及其妻子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與執行標的相應的財產, 並於2016年7月15日下達書面通知, 限被告人袁某夫婦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內將贛A76***豐田車、粵B74***五十鈴汽車、粵DFK***汽車等交由法院依法處理, 執行人員並在一個月後對被告人袁某做了執行筆錄。

袁某標記法院通知均已收到, 並作了還款計畫, 但事後並未實際履行還款計畫, 也未將其所有的贛A76***豐田車及其妻所有的粵DFK***寶馬車交由法院處理。

2017年1月26日, 被告人袁某向安義縣公安局投案, 如實供述了罪行。 同日, 翟某承諾與陳某甲、袁某、陳某借款糾紛案執行標的605.38萬元,同意由被告人袁某還本息共計217萬元。當日,袁某的家人一次性支付217萬元給翟某,並對袁某表示諒解。

當天上午10時30分許,安義縣法院當庭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袁某拒不交付人民法院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對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侵犯了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的權威,情節嚴重,其行為以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

綜合考慮全案案情、犯罪原因和被告人袁某的犯罪情節、認罪態度以及所在社區矯正機關的意見,法院判決:被告人袁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案件三:收到工程款卻不還他人錢

2016年12月,安義縣人民法院就夏某與被告人朱某民間借貸糾紛案作出民事判決,朱某於判決生效後10日內歸還夏某借款本金40萬元;判決生效後10日內歸還夏某借款利息3.2萬元。2017年1月15日,判決書生效,生效後10日內,朱某沒有履行還款義務。

2017年2月6日,夏某向安義縣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同日立案執行,依法向朱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和被執行人財產申報通知書。經調查發現,朱某在判決生效後的2017年1月25日,收到南通一家公司的工程款19.8元後,並未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而是用於其他業務經營。

2017年1月21日至2月17日期間,朱某的中國農業銀行帳戶累計出賬4.1萬元,也未用於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

2017年3月16日,安義縣法院以被告人朱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向安義縣公安局移送本案。同年8月1日,朱某在南通市被抓獲,歸案後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9月5日,朱某與夏某達成和解協定,當日支付了30萬元,餘款12萬元承諾2018年12月30日前支付。

當天上午11時許,安義縣法院當庭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朱某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法院判決:被告人朱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拘役三個月。

翟某承諾與陳某甲、袁某、陳某借款糾紛案執行標的605.38萬元,同意由被告人袁某還本息共計217萬元。當日,袁某的家人一次性支付217萬元給翟某,並對袁某表示諒解。

當天上午10時30分許,安義縣法院當庭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袁某拒不交付人民法院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對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侵犯了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的權威,情節嚴重,其行為以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

綜合考慮全案案情、犯罪原因和被告人袁某的犯罪情節、認罪態度以及所在社區矯正機關的意見,法院判決:被告人袁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案件三:收到工程款卻不還他人錢

2016年12月,安義縣人民法院就夏某與被告人朱某民間借貸糾紛案作出民事判決,朱某於判決生效後10日內歸還夏某借款本金40萬元;判決生效後10日內歸還夏某借款利息3.2萬元。2017年1月15日,判決書生效,生效後10日內,朱某沒有履行還款義務。

2017年2月6日,夏某向安義縣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同日立案執行,依法向朱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和被執行人財產申報通知書。經調查發現,朱某在判決生效後的2017年1月25日,收到南通一家公司的工程款19.8元後,並未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而是用於其他業務經營。

2017年1月21日至2月17日期間,朱某的中國農業銀行帳戶累計出賬4.1萬元,也未用於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

2017年3月16日,安義縣法院以被告人朱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向安義縣公安局移送本案。同年8月1日,朱某在南通市被抓獲,歸案後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9月5日,朱某與夏某達成和解協定,當日支付了30萬元,餘款12萬元承諾2018年12月30日前支付。

當天上午11時許,安義縣法院當庭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朱某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法院判決:被告人朱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拘役三個月。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