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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頭族”商場地下車庫摔傷 法院判商場擔責四成

在商場地下車庫意外摔倒後,施女士將商場管理公司告上了法庭。 因施女士走路看手機有主要過錯,一審法院酌定商場承擔40%的責任,賠償7萬餘元。 不服一審判決,施女士提起上訴。 日前,北京市三中院二審維持了原判。

2016年5月11日18時許,施女士乘電梯來到了某商場地下車庫。 監控錄影顯示:她當時身穿黑色及踝連衣裙、腳踏黑色軟底涼拖鞋、左手持一部移動手機。

施女士乘電梯到達地下車庫後,穿過機動車通道,向北沿東側步道行走約28步至地下停車場C區-26停車位時摔倒受傷。 在路人的幫助下,她被移到了就近的車位處休息。

隨後,商場管理公司員工、施女士朋友也都相繼趕到現場。

當日施女士被送去急診,醫生初步診斷,傷情為:左尺骨鷹嘴骨折。 期間,她交納了醫療費3.4萬餘元。 後來,她去了另外兩家醫療機構接受治療,也產生了相關費用。

“商場未盡安全保障義務。 ”施女士將商場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殘疾賠償金、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93萬餘元。

案件審理過程中,雙方對摔倒原因及事發過程產生了爭議。 商場稱走路玩手機是導致摔倒事故的主要原因,而因施女士未及時拍照留存證據,無法直接證明事發時地下車庫具體狀況。

“商場是公共娛樂購物場所,該商場管理公司是該公共場所的管理人,負有對該區域的安全保障義務。

”一審法院認為,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監控顯示畫面,一審法院結合生活常理推斷認為,施女士是踩到了地面濕滑物質才導致摔傷。 經現場勘驗發現,該商場管理公司在停車場地面設置的綠色標線確實存在安全風險。

不過,法院認為施女士也存在過錯,行走過程中一直保持觀看手機的姿勢,降低了行走的安全性。 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施女士在本起事故中負有主要過錯,商場管理公司未盡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義務負有次要責任。 ”據此,一審法院酌定商場管理公司承擔40%的責任,施女士自付60%的責任,判決該商場管理公司賠償施各類費用共計7萬餘元。

施女士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北京市三中院經審理認為,根據監控視頻及施女士的行走狀態可以推斷,施女士在走路時觀看手機存在高度可能性,而觀看手機應系導致其摔倒的主要原因。 施女士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地下停車場這種公共場合行走時未能盡到謹慎注意義務,應自擔主要責任。

“一審法院依據雙方的責任比例依法核算施女士的各項實際損失,具有事實與法律依據。 ”北京市三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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