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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早婚冒用姐姐身份證,數年後離婚訴請被駁回?

因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而急於結婚, 就冒用親姐姐的身份證領取了結婚證。 沒想到, 離婚時卻遇上了麻煩事兒。 近日, 河南省許昌市建安區人民法院就審結了這麼一起離奇的婚姻案件, 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王先生的訴訟請求。 王先生在收到判決書後也再未上訴。

說起王先生離婚這件事, 可謂一言難盡。 現年28歲的王先生是湖北人, 2011年5月的時候, 和許昌一個陳姓女子登記結婚, 婚後還生育有一個孩子。 婚後, 陳女士對家庭沒有責任心, 未盡到作為孩子母親的責任, 經常外出不歸, 且自2015年11月離家出走後就下落不明。

王先生實在無法忍受這樣的日子, 痛下決心, 千里迢迢趕到許昌市建安區法院起訴離婚。 這本來是一件普通的離婚訴訟, 但法官宋會超在給被告陳女士送傳票的過程中卻發現了這個案件的不尋常之處。

宋會超和法官助理姚曉磊來到“陳女士”家中時, 只有“陳女士”的父親陳某甲在家, 說明來意後, “陳女士”的父親一臉迷茫地說:“俺閨女和女婿過的好好的, 前幾天還一起來看望我, 咋會離婚哩?是不是弄錯了?”

隨後“陳女士”的父親又多次仔細辨認了“陳女士”的身份證號, 發現也確實無誤。 這時陳某甲突然把大腿一拍, 說:“起訴俺閨女離婚這人不是俺女婿啊, 我不認識這個男人, 肯定是弄錯了”。 第二天一早, 被起訴的“陳女士”就來到法院查閱卷宗。

當“陳女士”看到結婚證上的女方照片後, 謎團終於解開。 “結婚證上的女方是我的親妹妹, 我從沒去過湖北, 也不認識什麼王先生, 更不知道他們怎麼用我的身份證結的婚, 我和妹妹因為一些瑣事吵翻了, 早就不聯繫了, 這麼多年也從未再見過面。 我2008年的時候就已經在許昌登記結婚了, 你們可以去查”。 陳女士”對承辦法官說

辦案法官將這一調查情況告知了王先生, 他看事已至此, 無法隱瞞, 無奈才向法院吐露了實情。 原來王先生和陳女士是在湖北打工時認識的, 當年雙方急於結婚, 但苦於陳女士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 於是陳女士就偷用了姐姐的身份證和王先生辦理了結婚登記。 因陳女士和其姐姐長的非常相似,

照片幾乎難以區分, 當時辦理婚姻登記的工作人員並未發現異常。 後來王先生急於離婚, 卻始終聯繫不上自己的妻子, 也曾于2016年12月在湖北當地提起行政訴訟, 請求法院依法撤銷當初錯誤的婚姻登記, 但湖北當地法院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裁定不予受理, 這才心存僥倖來到許昌法院起訴試試。

許昌市建安區法院法官宋會超告知原告王先生, 雖然本案中被告陳女士冒用其姐姐的身份證件與他進行了結婚登記, 但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 冒用他人身份進行結婚登記的行為並不屬於婚姻無效的條件, 法院無法據此判決雙方婚姻無效, 故才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王先生原本可以通過行政訴訟的方式撤銷當初錯誤的婚姻登記,

但他自2011年5月結婚登記之日到2016年12月向湖北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之日已超過五年, 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故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王先生的這番遭遇一方面是當初當事人故意欺瞞國家婚姻登記機關所致, 另一方面也是因為當事人法律知識欠缺, 錯過了尋求司法途徑救濟的時間。 在此, 提醒廣大未婚男女青年, 婚姻是人生大事, 婚姻的締結與解除均關係到個人生活的方方面面, 會對每個人漫長的生命歷程中帶來無法預料的影響。 締結婚姻標誌著雙方組建了一個新家庭,

在建立深厚感情基礎的同時, 還要嚴格遵守國家的婚姻登記制度和相關規定, 切忌弄虛作假, 自欺欺人, 以免給雙方的家庭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和困擾。 同時, 在日常生活中要注重多多學習法律知識, 這樣才能更好地保護自己的切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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