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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方派員駕車送買方回家發生交通事故 賣方擔責70%

電動車售出後, 車行為收餘款, 派員工駕駛買方李強購買的電動車送買方回家, 不料發生交通事故, 造成買方受傷, 引發糾紛。 近日, 南充市嘉陵法院依法判決, 售車行承擔70%的賠償責任, 賠償買方李強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各項費用共計101072.22元, 李強自行承擔30%的責任, 43316.66元。

賣方派員駕車送買方回家發生交通事故

2015年5月7日上午, 李強在南充市順慶區人民南路某電動車行購買了一輛紅色富貴泉電動三輪車。 13時10分許, 電動車行安排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員工寇某護送該車, 並負責收回李強買車時欠下的餘款。

寇某駕駛李強購買的紅色無號牌富貴泉電動三輪車, 搭乘李強, 由該電動車行向南充市嘉陵區金鳳鎮李強家裡行駛。 當車行駛至文峰大道何家院子公交站時發生交通事故, 造成李強受傷。 因賠償事宜與電動車行多次協商未果, 治療出院後, 李強便以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為由將電動車行訴至法院, 請求法院判令電動車行賠償其各項損失合計近19萬元。

事發後未及時報警, 交警無法確認駕駛人

事故發生後, 雙方均未報警, 而是直到當日19時13分買方才報警。 事故發生不久, 車行則排另一員工到事故現場將事故車輛挪動到該車行的售後中心停車場, 造成人為變動現場。 雖然沿途的視頻監控能夠證明桓子河至泥溪口一段駕駛人為電動車行員工寇某,

但當車行駛至文峰大道何家院子公交站發生交通事故時的駕駛人無法確認, 買方李強與賣方護送人寇某互相指認對方為事發時的駕駛人, 但均無其他證據證實, 且現場又無目擊證人。 依據現場勘查、視頻監控等現有證據不足以查清事故成因, 2015年6月2日, 南充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直屬三大隊僅出具事故證明, 因現場遭人為破壞, 無法確定事故發生時的駕駛人。

法院判決:車行承擔70%的責任, 買方承擔30%的責任

嘉陵法院經審理認為, 交通事故發生後, 南充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直屬三大隊出具事故證明, 因事發後未及時報警, 現場遭人為破壞, 監控視頻僅能證實桓子河至泥溪口一段駕駛人為電動車行員工寇某,

但事故發生後, 雙方互相指認對方為事發時駕駛人, 且依據現有證據, 不足以查清事故成因, 因此, 法院無法確定事故發生時的駕駛人。 審理過程中, 雙方均認可肇事車輛駕駛台只應坐一個人。 肇事車輛經鑒定為機動車, 但寇某未辦理符合駕駛該車的機動車駕駛證, 電動車行安排其為李強駕駛車輛的行為存在過錯, 應承擔70%的責任;李強明知道該車駕駛台只能乘座1人, 仍乘座于該車駕駛台的行為也存在過錯, 應承擔30%的責任。

最終, 法院認定李強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共計144388.88元, 並判決電動車行賠償李強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護理費、誤工費、營養費、交通費、鑒定費等共計101072.22元;李強自行承擔43316.66元。

(趙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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