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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跡神話》被判抄襲《奇跡MU》

新華社上海4月4日電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日前審結一起上訴人廣州碩星資訊科技有限公司、廣州維動網路科技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上海壯遊資訊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碩星公司、維動公司需賠償壯遊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410萬餘元。

據悉, 《奇跡MU》是韓國(株)網禪公司開發的一款網路遊戲。 壯遊公司經授權獲得中國地區的獨佔運營權及維權權利。 2013年, 碩星公司未經授權開發網頁遊戲《奇跡神話》並獨佔性授權維動公司運營。 該遊戲與《奇跡MU》在前400級三大角色名稱技能、等級設置、地圖場景、武器裝備、怪物及NPC等方面均相同或基本相同。

壯遊公司認為, 《奇跡MU》遊戲整體畫面構成類電影作品, 被訴遊戲侵犯其著作權。 維動公司在運營宣傳中使用引人誤解的內容, 與碩星公司共同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 故壯遊公司起訴至法院, 請求判令碩星公司、維動公司停止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 賠償經濟損失1000萬元及合理費用10.5萬元並刊登公告消除影響。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 《奇跡MU》遊戲整體畫面構成類電影作品。 經比對, 《奇跡神話》遊戲整體畫面與《奇跡MU》構成實質性相似, 故碩星公司、維動公司構成著作權侵權。 同時, 維動公司在遊戲宣傳過程中使用易引人誤解的內容, 與碩星公司共同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奇跡”構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稱, 被訴遊戲名稱與其近似, 構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一審法院據此判決碩星公司、維動公司停止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 賠償壯遊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500萬元及合理費用10萬餘元並承擔消除影響的民事責任。 碩星公司、維動公司不服, 提起上訴。

上海知產法院二審認為, 《奇跡MU》遊戲整體畫面符合我國法律規定的作品的構成要件, 屬於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 具有獨創性的網路遊戲整體畫面具備類電影作品的實質構成要件, 屬於類電影作品。 碩星公司、維動公司的宣傳內容易引人誤解為被訴遊戲與《奇跡MU》存在關聯, 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

鑒於壯遊公司二審中撤回關於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不正當競爭之一審訴請, 故對賠償數額酌情調整, 變更碩星公司、維動公司賠償壯遊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400萬元及合理開支10萬余元, 其餘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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