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家:仲介未告知屋內曾“出事” 仲介:已告知有人過世 違約仍需交仲介費
“我的確是覺得房價便宜所以心急, 仲介只說房子裡有人過世, 沒告訴我發生過兇殺案, 拿來做婚房我是萬萬不接受的。 ”昨日, 街坊阿偉(化名)報料, 自己想在白雲區一社區的居民樓購置婚房, 在交了2萬元訂金、簽了三方合約後, 他從朋友處得知所買的房子是“凶宅”, 他認為仲介未盡到告知義務, 希望解除合約。 仲介謝小姐則表示, 當初已告知阿偉房子有人去世, 如阿偉單方面解除合約, 仍需繳納9萬元仲介費。
阿偉告訴記者, 9月上旬,
阿偉說, 當時這名仲介的確曾告訴自己這間房子死過人, “她說有老人過世了, 我以為是老人壽終或自殺之類, 就沒想太多。 ”
9月2日, 阿偉見到了房主的委託代理人, 並與仲介一道簽了三方合約, 記者看到, 合約約定房價為282萬元, 仲介費為9萬元, 在備註一項, 還寫著乙方已知悉房屋的相關情況。
簽約不到一周, 阿偉的朋友在網上查到這間房子曾發生過“入室殺人案”,
阿偉認為, 簽合約時仲介避重就輕, 未告知全部情況, 希望解除合同, “沒想到仲介不同意, 還催促我繳納剩餘的9萬元仲介費並補齊5萬元的訂金。 ”
記者隨後也走訪了該社區, 經社區居民證實, 那套房子幾年前確實發生過“入室殺人案”, 房子也空了幾年。
仲介:
購房者已知是凶宅 不可能不收仲介費
記者隨後聯繫到仲介謝小姐, 謝小姐說, “他想撿漏才買這間凶宅, 協議裡寫著他已經知道房子的相關情況。 ”謝小姐認為, 阿偉是因為資金出現問題才找這樣的藉口。 謝小姐表示, 儘管業主有意向不再追究阿偉的違約責任,
律師:
若明確存在欺詐 買方可申請撤銷合同
對此, 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律師鄧剛表示, 如果仲介或者業主方有證據證明已經將“凶宅”的事實告知買方, 作為買方, 在簽訂合約後必須履行合約。 反之, 如果仲介或者業主方沒有證據證明曾經告知買方, 就有涉嫌欺詐的嫌疑。 鄧剛表示, 從公序良俗的角度講, “凶宅”對當事人有很大影響。 業主有義務向買家披露相關的事實, 如果明確存在欺詐的, 買方可向法院提請撤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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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孫紅麗、伍振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