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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保護意見出臺百日,如何落地?|《財經》特別報導

中央正力圖通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打消人們的產權焦慮。 完善保護不同性質的產權, 勢必破除法律法規和政策方面的束縛, 實現身份平等、機會均等和規則公平。 中央文件落地百日, 推進效果及後續安排如何, 或將決定改革成敗。

——編者

《財經》記者 李恩樹 王麗娜 肖輝龍 本刊特約撰稿人 張玉學/文 李恩樹/編輯

現年57歲的企業家顧雛軍, 未到花甲之年, 滿頭白髮。

顧雛軍向《財經》記者回憶自己的牢獄之災時, 往事歷歷在目。 顧是格林柯爾集團的創始人, 旗下曾控制科龍電器等五家上市公司。 2008年因虛假註冊、挪用資金等罪, 一審獲刑十年, 於2012年9月6日提前出獄。 但顧雛軍一直辯稱無罪, 2014年1月17日, 其申訴被廣東省高級法院立案, 未有結果。

顧案發案初期, 焦點為顧雛軍是否分羹國有資產或致國資流失。 由於經濟學者郎咸平的公開指責, 引起著名的“郎顧之爭”,

民間輿論由此點燃, 顧案未決時, 輿論已上升至國企改革中產權如何界定如何保護的大討論。 顧案之後, 又發生鐵本事件、日鋼重組事件和山西煤礦國有化等涉產權的標誌性事件。

種種討論與爭議之中, 政商關係失衡, 企業家安全感降低, 部分資產外流海外的現象日趨明顯。 如何在打擊違法犯罪與樹立企業家的市場信心之間建立起合理的關係?2016年11月, 中共中央、國務院發佈《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 邀請全國總工會、高校、德恒律所國內外各地、各專業領域中具有較高理論素養和實務經驗的法律專家、律師以及部分國企、民企、政府部門和社會組織的近百名專業人士參與調研、撰寫和論證。

王麗介紹說, 課題組發揮各方面力量, 開展前瞻性戰略性研究, 以科學態度和專業精神進行大量初期調研。 “課題組通過法律實務和上千件案例, 發現了現行產權保護制度中存在的大量問題, 這些問題反映在社會的方方面面。 課題組在此基礎上對完善產權保護制度進行更深入的法律實務研究, 並有針對性地提出立法建議和操作性指引。 ”

在2014年、2015年兩年間, 課題組先後舉辦了多次涉“產權保護制度”的研討會, 其間不乏司法系統、發改委系統、國有企業、民營企業、高校、研究組織等機構的專業人士和國內外專家參與。

課題組認為, 完善產權保護制度研究是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的大背景大趨勢下, 對產權制度進行法律層面的調查研究。

所以, 其研究重點是, 發現產權平等保護制度層面存在的問題, 從科學立法入手, 為產權平等保護制度的完善提供立法與政策建議。

王麗介紹, 中國的產權保護制度包括以產權為客體的所有法律構成, 如憲法與物權法、合同法、侵權責任法、智慧財產權、各商事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等。 完善產權保護制度, 就是完善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中關於產權保護的規定。 立法建議是對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 提出“立、改、廢”的建議。

本著上述重點, 課題組完成研究後於2015年5月向國家發改委提交了課題報告。

據瞭解, 《意見》的出臺, 與中央財經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劉鶴的推動不無關係。 2015年, 劉鶴曾多次主持召開發改委專題改革會議,

討論產權保護問題。 2015年9月的一次會議, 又對開展產權保護制度研究安排部署, 強調健全以公平為核心原則的產權保護制度, 加強對各種所有制經濟產權的保護。 劉鶴在浙江、廣東調研時, 也都強調了“產權保護”以及“企業家精神”。 2016年5月31日, 他主持召開發改委改革專題會議, 研究審議的一項重要改革方案是產權保護法治化、促進創業投資發展。

迫在眉睫

“實際上, 由於過往對產權保護的不力, 尤其是對私有產權的重視不夠, 中央出臺檔適逢其時, 也迫在眉睫。 ”一位接近中央深改組的人士稱。

在《意見》的內容中, 最受關注的是涉及非公經濟產權保護的內容, 這切中民營企業的“痛點”, 關乎民營企業的信心。

民營企業的發展史,也是不斷突破舊有藩籬和條條框框的過程。民營企業家出於政策上的顧慮、法律意識的欠缺、外部法律環境的制約等因素,對非公有制經濟產權的保護和爭取往往力不從心。

王麗說,新中國建立後幾十年中,人的生存權受到重視,財產權受到壓抑,未能形成產權的法治意識和法律體系。

在這種背景下,一些企業家和企業的產權受到侵害,在民營企業中更為多見,這些爭議案例又進而影響了其他企業家的安全感。

被稱為“保護私有財產第一案”的是陝北油田案,涉案金額逾50億元。1994年,國家為了進一步支持革命老區,由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與陝西省政府簽訂了一份石油開採協議,並允許延安和榆林的各縣參與開發,大批外省的私人資本和當地的農民開始投資油井。2003年春,陝北地方政府採取“先收井,後清算”的辦法,突然強行將原由民營資本經營的陝北幾千口油井資產“收歸國有”,投資者一度與回收油井的人員發生暴力衝突,並引發訴訟。

這被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江平看作是一起“違反基本的法治原則”、“侵犯民營企業合法利益和農民利益”的嚴重事件。

而一些地區出現的侵害非公有制經濟產權的案件中,當事人往往被納入“非法集資罪”、“商業賄賂罪”以及“註冊資本不實罪”等“口袋罪”,受這些案件影響,中國民營企業家的信心和價值認同一度跌落。

2012年,浙江企業家吳英因存有爭議的集資詐騙罪被法院判處死刑,最高法院死刑覆核過程時,在輿論呼籲下,最高法院改判其死緩。湖南企業家曾成傑沒有這般“幸運”,2013年被執行死刑。這是吳英案後首例以集資詐騙罪核准的死刑,引起很大震動。

出於對產權的擔憂,一些民營企業家從“迷信”紅頂,變為海外追逐綠卡,資產隨之外流,這種負面效應直到2016年未能消除。

2016年6月召開的第二屆“中國財富論壇”上,央行貨幣政策委員會委員白重恩提出,2016年前四個月,民營資本的投資增速大幅下降,對產權保護不放心是民企投入比較弱的一個原因。

國家統計局網站的資料顯示:2016年1月至5月民營資產投資只增長了3.9%,比上年全年的10.1%下降6.2個百分點。中央黨校國際戰略研究所副所長周天勇在對資料進行研究時認為,造成這一現象的原因之一,是民營企業家對人身和資產安全方面的擔心。

2014年12月至2015年4月,中國社會科學院一位專家參與了對廣東和浙江兩省各100家中、小民營企業生存現狀的調查。他向《財經》記者介紹,接受問卷調查的100位廣東民營企業家中,32%表示未來有移民計畫,已有綠卡者占2%,入外籍者占1%,這些準備移民的企業家中,多數企業規模年營業額在5000萬元以上。浙江接受問調的企業家則有43%表示計畫移民,已入外籍者占3%,已有綠卡和正在辦理移民手續的各占1%。

調查發現,企業家的企業規模越大,或經營者身價越高,移民傾向越明顯。美國移民局資料也顯示,2016財年(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美國政府共簽發9947張EB-5簽證(一種投資移民簽證),其中7512張發給來自中國的申請者,占比達75.52%。

除在司法實踐中存在不少民營企業受到不公平對待的案例,在行政領域,政府承諾輕易改變,也是民營企業反映經常面對的風險。一些學者在調研中瞭解到,民營企業常會遇到事先合法取得的土地,因新政策出臺或其他因素又被政府否認爽約的現象,甚至本應得到政府承諾的補償,也會有不兌現的情況。

“不健康的政商關係、一些政府的不遵守承諾、高度的金融規制、扶強不扶弱的招商引資等因素,導致民營企業的成長環境變得惡劣,其抵禦風險能力也相對薄弱。”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鄧峰稱。

保護缺位的法治原因

改革開放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建成,公私財產的法律保護已經被納入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公民和法人的財產權利及其法律保護問題業已深入人心,公民憲法意識和依法維權的意識與能力也與日俱增。

但改革進入深水區後,產權保護制度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這也是改革能否進一步推進的關鍵所在。

據王麗觀察,目前,產權保護社會關注的問題主要是,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總體上對於公有制資本和非公有制資本實行平等保護,但實行中有差別對待——首先是身份有別,其次是在市場經濟中的機會不均等和規則不公平。

這種差別還體現在,散佈于中國現有法律體系中的涉產權法律法規未呈統一化表達。“包括對於產權的認識、對產權所有者的認識、對不同產權所有者的財產權利的保護是有差異的。”王麗說。

譬如,1982年《憲法》第四次修正案修改時,規定了公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原則。這一原則也被用於之後的《民法通則》立法中。到《物權法》起草時,諸多參加立法的學者提出,在《物權法》中不應寫“公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原則”,應強調所有權平等保護。

曾參與《物權法》起草工作的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立新指出:“之前的表述事實上形成了財產所有權的不平等地位,公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而私人所有權卻無‘神聖’表述,就有可能被侵犯。”

《物權法》出臺前夕,128位學者向中央寫信,提出《物權法》規定的所有權平等原則,與《憲法》規定的“公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相違。最終,《物權法》確定了所有權的平等保護原則,其第四條規定,“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德恒律所的課題組發現,雖然各法律中散佈產權平等保護的條款,但這些法律中卻多少都有產權不平等保護的意思表示,甚至有些具體的法與非法、違法犯罪的標準因產權關係不同而作出不同的規定。甚至,現有法律法規還對產權保護存在空白區。

這些法治問題,是造成產權保護不完善、產權人合法權益被侵犯、現行司法救濟途徑不完整、國有產權保護機制僵化等問題的主因之一。

頗具代表性的是涉案財產問題,有企業家因涉罪導致個人資產和公司資產被執法機關“一鍋端”。重慶過去的“打黑風暴”中,有一些企業家因涉黑被刑事處罰,重慶提出“託管”理念——重慶警方與稅務、工商等部門組成工作組進駐企業,指定不涉案的負責人代管生產經營銷售,在資金清算完畢後,重慶警方組織大中型企業對涉案企業進行託管。在此“託管”過程中,企業產權有可能變得模糊、不明,為後續的產權糾紛埋下種子。

而國資系統託管企業後,一旦發生所有權轉讓,被過度執行的資產返還難度也將放大。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訴訟制度及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陳衛東表示,涉案財物的處理涉及當事人的財產權利。長期以來,執法機關對涉案財物“具有一定的隨意性,隨意擴大扣押範圍,認定標準不嚴,財物保管不當、丟失損毀嚴重,甚至出現不登記、非法侵吞佔有等司法腐敗現象”。

“原罪”爭議

產權保護不力,還基於計劃經濟體制的遺留,不同的產權,如金融產權、礦產資源產權、文化產權、智慧財產權等,分屬不同的政府部門管理,產權的取得、行使和保護在很大程度上受制於行政管理,不能完全按照市場經濟的規律和要求進行。

加之上述法治缺位的原因,一批產權爭議案件出現,尤其是涉及企業“原罪”的案件,產權歸屬難下結論。

顧雛軍案之後,質疑民營企業家財富來源的社會情緒悄然湧起,2006年達到高潮。不少輿論認為,中國企業家並非赤手空拳奮鬥出來的,他們創業初期的“第一桶金”大多靠對國家、集體財產和弱勢群體赤裸裸的掠奪積累起來,因此是一個有“原罪”的暴富階層。

波濤洶湧的清算“原罪”的輿論,引起企業界的惶惑不安,個別地區檢察機關收到大批關於民營企業家早期創業時違規操作的檢舉信(相關報導見《財經》2014年第11期“重塑企業家信心”)。

一些歷史體制機制原因造成的難以解決的問題,被統統劃入企業家“原罪”,“紅帽子”企業是其中典型。

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時,造就一批“紅帽子”企業,即由私人資本投資設立,但以集體企業或全民所有制名義註冊。企業在產權不清的情況下做大做強後,產權是“國有”還是“私有”帶來爭議,處置不當便可能導致國有資產流失,或企業家涉罪領刑。

昔日中國“傢俱大王”馮永明因貪污7億元股權於2011年被法院以貪污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該案創企業界人士貪污數額之最,“貪污股權”的司法認定在中國亦屬罕見。如今,馮永明在兩審終結後提出無罪申訴,被法院駁回。成立于上世紀80年代初的馮永明之企業帶有“紅帽子”色彩,輾轉上市後資產擴張,但因企業創始資金、企業家的“國”“私”身份不明,為其今日之罪埋下引線(相關報導見《財經》2015年第25期“‘傢俱大王’馮永明浮沉”)。

馮永明案並非個案。“涉及‘原罪’的企業家有很多。”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國資改革專家李曙光稱,以現在的法律制度、政策規則和道德觀念來衡量當時的企業行為,並不合適。

“紅帽子”企業的存在,一般經濟糾紛和侵吞國資的邊界,非法集資和正當民間融資之間如何劃線,都體現了產權不夠清晰、缺乏適用性法律法規的問題。

浙江大學原副校長褚健案也是一例。褚健是少有的集科學家、企業家、黨政幹部三種身份於一身的人,他創辦企業中的股權轉讓、使用科研經費等問題,因與浙大校企的發展、改制及科研經費管理制度交織糅合,顯得撲朔迷離。

檢察院指控,褚健涉嫌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佔、挪用資金、行賄,以及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但因該案產權的複雜,褚健案不斷延審,被羈押3餘年後,今年1月16日,褚健因貪污及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獲刑3年3個月。其產權舊事最終進入審判(相關報導見《財經》2016年第58期“官學商一體的褚健案曲折”)。褚健初期創辦的企業也是“紅帽子”企業。

中國社科院教授馮興元說,以前企業家運作不規範,比如,政府往往設置許多市場准入障礙,企業家要獲得市場機會,需要進行市場運作,如果企業家不去採取一些特殊的運作方式,很難有所作為。

“需要強調的是,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並不等於大赦民營企業家所謂的‘原罪’。”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所長蔣惠嶺稱,企業家作為理性人,具有追逐利益最大化的經濟驅動,在資本原始積累階段也可能會有錯誤,有違紀違法現象,甚至有人犯罪。

“不過,應當全面辯證地認識民營企業家在改革開放初期的歷史作用,改革開放以來他們為社會經濟發展做出的巨大貢獻。”蔣惠嶺說。

中國改革摸著石頭過河的特徵,也使得這樣的過程體現為新生力量和傳統體制的衝撞。改革在不斷試錯的過程中,包含大量的空白地帶,特定的歷史條件下,如果完全墨守成規,可能也不會有民營企業的誕生和崛起。

對此,中央通過《意見》表述其態度,“以發展眼光客觀看待和依法妥善處理改革開放以來各類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經營過程中存在的不規範問題”。

在企業家“原罪”問題上,《意見》更進一步,首次提出妥善處理歷史產權舊案。這被看作是對經濟類犯罪冤假錯案的糾偏,是對處置企業家“原罪”的方向性指引。

如何落地

《意見》與中共十八大以來產權保護方針的政策提法一脈相承。

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完善產權保護制度,強調公有制經濟財產權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經濟財產權同樣不可侵犯,二者公開公平公正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四中全會提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本質上是法治經濟,健全以公平為核心原則的產權保護制度,創新適應公有制多種實現形式的產權保護制度,完善激勵創新的產權制度、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和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體制機制;五中全會則提出人權得到切實保障,產權得到有效保護。

而在“十三五”規劃的第十二章“建立現代產權制度”中,寫道:健全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其中具體的規劃部署內容,是《意見》的政策基礎。

《意見》共有十方面內容,包括加強各種所有制經濟產權保護、完善平等保護產權的法律制度、妥善處理歷史形成的產權案件等。

這些內容在王麗看來,“涉及廣泛”,“幾乎涵蓋與產權保護相關的所有內容”。

現行法律法規對產權平等保護存在一定的不足,中央文件要求全面加強產權保護——這就形成法律體系修正的複雜性與目前改革的緊迫性二者之間的矛盾。《意見》如何落地?則需要立法、執法和司法機關對“完善產權平等保護法律體系”進行實踐探索。

《意見》審議通過後,一些部門已採取行動。2016年10月10日,據新華社報導,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印發《關於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這被江平認為是《意見》的配套措施。

最高法院在回復《財經》記者的採訪時透露,最高法院黨組和院長周強高度重視《意見》的貫徹落實工作,在中央深改組審議通過《意見》後,最高法院黨組第一時間召開會議,傳達學習中央深改組會議精神,研究部署貫徹落實《意見》的相關工作。

《意見》正式出臺後,11月29日上午,最高法院發佈《關於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切實加強產權司法保護的意見》和《關於依法妥善處理歷史形成的產權案件工作實施意見》。檔重申,明確依法妥善處理歷史形成的產權案件,準確把握罪與非罪的法律政策界限,堅決糾正以刑事執法介入民事糾紛導致的錯案,依法妥善處理因產權混同引發的申訴案件、與政府行為有關的產權申訴案件、涉案財產處置申訴案件。

最高法院稱,《意見》提出的主要是原則性的司法政策要求,需要在法院審判執行工作中貫徹落實。例如,最高法院印發《關於在執行工作中規範執行行為切實保護各方當事人財產權益的通知》,就執行程式中貫徹落實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提出了具體要求。

按照最高法院的最新規劃,各高級法院將成立專門工作小組,加強對涉產權錯案冤案甄別糾正工作的組織領導。

在機構設置上,工作小組辦公室統一歸口設置在審判監督庭。

最高法院審監庭副庭長滕偉說,對於改革開放以來做出的涉及重大財產處置的產權糾紛以及民營企業和投資人違法犯罪的生效裁判,當事人、案外人提出申訴的,法院要及時審查,認真甄別;確有錯誤的,堅決依法糾正。對重點案件要逐案制定包括立案、再審、執行、善後在內的一攬子工作方案。

國土資源部也根據《意見》提出“研究住宅建設用地等土地使用權到期後續期的法律安排”的要求,出臺檔對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的提出過渡性解決辦法,即免費續期。這從一定程度上保障了遇到此類問題的房屋業主的產權問題。

對此,王麗建議涉及億萬國民的土地房產等重要事項的產權保護,應儘快啟動全國性立法修法,使得產權保護有法可依。

王麗及課題組認為,在現有的立法體制下,對現有法律的立、改、廢,都要經過較長和較為複雜的程式。產權保護立法可能一時難以在立法層面上啟動程式。“解決現行法律體系中存在的對產權保護的諸多問題,需要國務院出臺一個《產權保護條例》。用國務院發佈《產權保護條例》的方式,先從具體的產權平等保護改革啟動起來,是比較現實可行的選擇。”

王麗說,制定《產權保護條例》作為一部產權保護的綱領性、指引性、系統性法規,可以規範和約束各行政管理部門的權力,引導各類產權主體有效參與市場經濟,有助於建立健全產權保護制度法律體系,保障深化改革依法進行。

民營企業的發展史,也是不斷突破舊有藩籬和條條框框的過程。民營企業家出於政策上的顧慮、法律意識的欠缺、外部法律環境的制約等因素,對非公有制經濟產權的保護和爭取往往力不從心。

王麗說,新中國建立後幾十年中,人的生存權受到重視,財產權受到壓抑,未能形成產權的法治意識和法律體系。

在這種背景下,一些企業家和企業的產權受到侵害,在民營企業中更為多見,這些爭議案例又進而影響了其他企業家的安全感。

被稱為“保護私有財產第一案”的是陝北油田案,涉案金額逾50億元。1994年,國家為了進一步支持革命老區,由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與陝西省政府簽訂了一份石油開採協議,並允許延安和榆林的各縣參與開發,大批外省的私人資本和當地的農民開始投資油井。2003年春,陝北地方政府採取“先收井,後清算”的辦法,突然強行將原由民營資本經營的陝北幾千口油井資產“收歸國有”,投資者一度與回收油井的人員發生暴力衝突,並引發訴訟。

這被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江平看作是一起“違反基本的法治原則”、“侵犯民營企業合法利益和農民利益”的嚴重事件。

而一些地區出現的侵害非公有制經濟產權的案件中,當事人往往被納入“非法集資罪”、“商業賄賂罪”以及“註冊資本不實罪”等“口袋罪”,受這些案件影響,中國民營企業家的信心和價值認同一度跌落。

2012年,浙江企業家吳英因存有爭議的集資詐騙罪被法院判處死刑,最高法院死刑覆核過程時,在輿論呼籲下,最高法院改判其死緩。湖南企業家曾成傑沒有這般“幸運”,2013年被執行死刑。這是吳英案後首例以集資詐騙罪核准的死刑,引起很大震動。

出於對產權的擔憂,一些民營企業家從“迷信”紅頂,變為海外追逐綠卡,資產隨之外流,這種負面效應直到2016年未能消除。

2016年6月召開的第二屆“中國財富論壇”上,央行貨幣政策委員會委員白重恩提出,2016年前四個月,民營資本的投資增速大幅下降,對產權保護不放心是民企投入比較弱的一個原因。

國家統計局網站的資料顯示:2016年1月至5月民營資產投資只增長了3.9%,比上年全年的10.1%下降6.2個百分點。中央黨校國際戰略研究所副所長周天勇在對資料進行研究時認為,造成這一現象的原因之一,是民營企業家對人身和資產安全方面的擔心。

2014年12月至2015年4月,中國社會科學院一位專家參與了對廣東和浙江兩省各100家中、小民營企業生存現狀的調查。他向《財經》記者介紹,接受問卷調查的100位廣東民營企業家中,32%表示未來有移民計畫,已有綠卡者占2%,入外籍者占1%,這些準備移民的企業家中,多數企業規模年營業額在5000萬元以上。浙江接受問調的企業家則有43%表示計畫移民,已入外籍者占3%,已有綠卡和正在辦理移民手續的各占1%。

調查發現,企業家的企業規模越大,或經營者身價越高,移民傾向越明顯。美國移民局資料也顯示,2016財年(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美國政府共簽發9947張EB-5簽證(一種投資移民簽證),其中7512張發給來自中國的申請者,占比達75.52%。

除在司法實踐中存在不少民營企業受到不公平對待的案例,在行政領域,政府承諾輕易改變,也是民營企業反映經常面對的風險。一些學者在調研中瞭解到,民營企業常會遇到事先合法取得的土地,因新政策出臺或其他因素又被政府否認爽約的現象,甚至本應得到政府承諾的補償,也會有不兌現的情況。

“不健康的政商關係、一些政府的不遵守承諾、高度的金融規制、扶強不扶弱的招商引資等因素,導致民營企業的成長環境變得惡劣,其抵禦風險能力也相對薄弱。”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鄧峰稱。

保護缺位的法治原因

改革開放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建成,公私財產的法律保護已經被納入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公民和法人的財產權利及其法律保護問題業已深入人心,公民憲法意識和依法維權的意識與能力也與日俱增。

但改革進入深水區後,產權保護制度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這也是改革能否進一步推進的關鍵所在。

據王麗觀察,目前,產權保護社會關注的問題主要是,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總體上對於公有制資本和非公有制資本實行平等保護,但實行中有差別對待——首先是身份有別,其次是在市場經濟中的機會不均等和規則不公平。

這種差別還體現在,散佈于中國現有法律體系中的涉產權法律法規未呈統一化表達。“包括對於產權的認識、對產權所有者的認識、對不同產權所有者的財產權利的保護是有差異的。”王麗說。

譬如,1982年《憲法》第四次修正案修改時,規定了公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原則。這一原則也被用於之後的《民法通則》立法中。到《物權法》起草時,諸多參加立法的學者提出,在《物權法》中不應寫“公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原則”,應強調所有權平等保護。

曾參與《物權法》起草工作的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立新指出:“之前的表述事實上形成了財產所有權的不平等地位,公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而私人所有權卻無‘神聖’表述,就有可能被侵犯。”

《物權法》出臺前夕,128位學者向中央寫信,提出《物權法》規定的所有權平等原則,與《憲法》規定的“公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相違。最終,《物權法》確定了所有權的平等保護原則,其第四條規定,“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德恒律所的課題組發現,雖然各法律中散佈產權平等保護的條款,但這些法律中卻多少都有產權不平等保護的意思表示,甚至有些具體的法與非法、違法犯罪的標準因產權關係不同而作出不同的規定。甚至,現有法律法規還對產權保護存在空白區。

這些法治問題,是造成產權保護不完善、產權人合法權益被侵犯、現行司法救濟途徑不完整、國有產權保護機制僵化等問題的主因之一。

頗具代表性的是涉案財產問題,有企業家因涉罪導致個人資產和公司資產被執法機關“一鍋端”。重慶過去的“打黑風暴”中,有一些企業家因涉黑被刑事處罰,重慶提出“託管”理念——重慶警方與稅務、工商等部門組成工作組進駐企業,指定不涉案的負責人代管生產經營銷售,在資金清算完畢後,重慶警方組織大中型企業對涉案企業進行託管。在此“託管”過程中,企業產權有可能變得模糊、不明,為後續的產權糾紛埋下種子。

而國資系統託管企業後,一旦發生所有權轉讓,被過度執行的資產返還難度也將放大。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訴訟制度及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陳衛東表示,涉案財物的處理涉及當事人的財產權利。長期以來,執法機關對涉案財物“具有一定的隨意性,隨意擴大扣押範圍,認定標準不嚴,財物保管不當、丟失損毀嚴重,甚至出現不登記、非法侵吞佔有等司法腐敗現象”。

“原罪”爭議

產權保護不力,還基於計劃經濟體制的遺留,不同的產權,如金融產權、礦產資源產權、文化產權、智慧財產權等,分屬不同的政府部門管理,產權的取得、行使和保護在很大程度上受制於行政管理,不能完全按照市場經濟的規律和要求進行。

加之上述法治缺位的原因,一批產權爭議案件出現,尤其是涉及企業“原罪”的案件,產權歸屬難下結論。

顧雛軍案之後,質疑民營企業家財富來源的社會情緒悄然湧起,2006年達到高潮。不少輿論認為,中國企業家並非赤手空拳奮鬥出來的,他們創業初期的“第一桶金”大多靠對國家、集體財產和弱勢群體赤裸裸的掠奪積累起來,因此是一個有“原罪”的暴富階層。

波濤洶湧的清算“原罪”的輿論,引起企業界的惶惑不安,個別地區檢察機關收到大批關於民營企業家早期創業時違規操作的檢舉信(相關報導見《財經》2014年第11期“重塑企業家信心”)。

一些歷史體制機制原因造成的難以解決的問題,被統統劃入企業家“原罪”,“紅帽子”企業是其中典型。

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時,造就一批“紅帽子”企業,即由私人資本投資設立,但以集體企業或全民所有制名義註冊。企業在產權不清的情況下做大做強後,產權是“國有”還是“私有”帶來爭議,處置不當便可能導致國有資產流失,或企業家涉罪領刑。

昔日中國“傢俱大王”馮永明因貪污7億元股權於2011年被法院以貪污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該案創企業界人士貪污數額之最,“貪污股權”的司法認定在中國亦屬罕見。如今,馮永明在兩審終結後提出無罪申訴,被法院駁回。成立于上世紀80年代初的馮永明之企業帶有“紅帽子”色彩,輾轉上市後資產擴張,但因企業創始資金、企業家的“國”“私”身份不明,為其今日之罪埋下引線(相關報導見《財經》2015年第25期“‘傢俱大王’馮永明浮沉”)。

馮永明案並非個案。“涉及‘原罪’的企業家有很多。”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國資改革專家李曙光稱,以現在的法律制度、政策規則和道德觀念來衡量當時的企業行為,並不合適。

“紅帽子”企業的存在,一般經濟糾紛和侵吞國資的邊界,非法集資和正當民間融資之間如何劃線,都體現了產權不夠清晰、缺乏適用性法律法規的問題。

浙江大學原副校長褚健案也是一例。褚健是少有的集科學家、企業家、黨政幹部三種身份於一身的人,他創辦企業中的股權轉讓、使用科研經費等問題,因與浙大校企的發展、改制及科研經費管理制度交織糅合,顯得撲朔迷離。

檢察院指控,褚健涉嫌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佔、挪用資金、行賄,以及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但因該案產權的複雜,褚健案不斷延審,被羈押3餘年後,今年1月16日,褚健因貪污及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獲刑3年3個月。其產權舊事最終進入審判(相關報導見《財經》2016年第58期“官學商一體的褚健案曲折”)。褚健初期創辦的企業也是“紅帽子”企業。

中國社科院教授馮興元說,以前企業家運作不規範,比如,政府往往設置許多市場准入障礙,企業家要獲得市場機會,需要進行市場運作,如果企業家不去採取一些特殊的運作方式,很難有所作為。

“需要強調的是,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並不等於大赦民營企業家所謂的‘原罪’。”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所長蔣惠嶺稱,企業家作為理性人,具有追逐利益最大化的經濟驅動,在資本原始積累階段也可能會有錯誤,有違紀違法現象,甚至有人犯罪。

“不過,應當全面辯證地認識民營企業家在改革開放初期的歷史作用,改革開放以來他們為社會經濟發展做出的巨大貢獻。”蔣惠嶺說。

中國改革摸著石頭過河的特徵,也使得這樣的過程體現為新生力量和傳統體制的衝撞。改革在不斷試錯的過程中,包含大量的空白地帶,特定的歷史條件下,如果完全墨守成規,可能也不會有民營企業的誕生和崛起。

對此,中央通過《意見》表述其態度,“以發展眼光客觀看待和依法妥善處理改革開放以來各類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經營過程中存在的不規範問題”。

在企業家“原罪”問題上,《意見》更進一步,首次提出妥善處理歷史產權舊案。這被看作是對經濟類犯罪冤假錯案的糾偏,是對處置企業家“原罪”的方向性指引。

如何落地

《意見》與中共十八大以來產權保護方針的政策提法一脈相承。

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完善產權保護制度,強調公有制經濟財產權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經濟財產權同樣不可侵犯,二者公開公平公正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四中全會提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本質上是法治經濟,健全以公平為核心原則的產權保護制度,創新適應公有制多種實現形式的產權保護制度,完善激勵創新的產權制度、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和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體制機制;五中全會則提出人權得到切實保障,產權得到有效保護。

而在“十三五”規劃的第十二章“建立現代產權制度”中,寫道:健全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其中具體的規劃部署內容,是《意見》的政策基礎。

《意見》共有十方面內容,包括加強各種所有制經濟產權保護、完善平等保護產權的法律制度、妥善處理歷史形成的產權案件等。

這些內容在王麗看來,“涉及廣泛”,“幾乎涵蓋與產權保護相關的所有內容”。

現行法律法規對產權平等保護存在一定的不足,中央文件要求全面加強產權保護——這就形成法律體系修正的複雜性與目前改革的緊迫性二者之間的矛盾。《意見》如何落地?則需要立法、執法和司法機關對“完善產權平等保護法律體系”進行實踐探索。

《意見》審議通過後,一些部門已採取行動。2016年10月10日,據新華社報導,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印發《關於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這被江平認為是《意見》的配套措施。

最高法院在回復《財經》記者的採訪時透露,最高法院黨組和院長周強高度重視《意見》的貫徹落實工作,在中央深改組審議通過《意見》後,最高法院黨組第一時間召開會議,傳達學習中央深改組會議精神,研究部署貫徹落實《意見》的相關工作。

《意見》正式出臺後,11月29日上午,最高法院發佈《關於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切實加強產權司法保護的意見》和《關於依法妥善處理歷史形成的產權案件工作實施意見》。檔重申,明確依法妥善處理歷史形成的產權案件,準確把握罪與非罪的法律政策界限,堅決糾正以刑事執法介入民事糾紛導致的錯案,依法妥善處理因產權混同引發的申訴案件、與政府行為有關的產權申訴案件、涉案財產處置申訴案件。

最高法院稱,《意見》提出的主要是原則性的司法政策要求,需要在法院審判執行工作中貫徹落實。例如,最高法院印發《關於在執行工作中規範執行行為切實保護各方當事人財產權益的通知》,就執行程式中貫徹落實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提出了具體要求。

按照最高法院的最新規劃,各高級法院將成立專門工作小組,加強對涉產權錯案冤案甄別糾正工作的組織領導。

在機構設置上,工作小組辦公室統一歸口設置在審判監督庭。

最高法院審監庭副庭長滕偉說,對於改革開放以來做出的涉及重大財產處置的產權糾紛以及民營企業和投資人違法犯罪的生效裁判,當事人、案外人提出申訴的,法院要及時審查,認真甄別;確有錯誤的,堅決依法糾正。對重點案件要逐案制定包括立案、再審、執行、善後在內的一攬子工作方案。

國土資源部也根據《意見》提出“研究住宅建設用地等土地使用權到期後續期的法律安排”的要求,出臺檔對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的提出過渡性解決辦法,即免費續期。這從一定程度上保障了遇到此類問題的房屋業主的產權問題。

對此,王麗建議涉及億萬國民的土地房產等重要事項的產權保護,應儘快啟動全國性立法修法,使得產權保護有法可依。

王麗及課題組認為,在現有的立法體制下,對現有法律的立、改、廢,都要經過較長和較為複雜的程式。產權保護立法可能一時難以在立法層面上啟動程式。“解決現行法律體系中存在的對產權保護的諸多問題,需要國務院出臺一個《產權保護條例》。用國務院發佈《產權保護條例》的方式,先從具體的產權平等保護改革啟動起來,是比較現實可行的選擇。”

王麗說,制定《產權保護條例》作為一部產權保護的綱領性、指引性、系統性法規,可以規範和約束各行政管理部門的權力,引導各類產權主體有效參與市場經濟,有助於建立健全產權保護制度法律體系,保障深化改革依法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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