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間主任因工作管理與清潔女工發生爭執, 導致受害女工受傷倒地, 後被鑒定為十級傷殘, 所在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責任?近日, 句容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
一天早上8點多鐘, 正是句容某食品公司正常上班時間, 原告清潔女工王某像往常一樣在公司車間內打掃衛生, 因為打掃等問題與同在車間內工作的車間主任李某發生口角, 繼而雙方發生肢體衝突, 被告李某將原告王某推倒在地受傷。 原告王某受傷後, 被送至醫院治療, 住院60天, 共產生醫療費7000多元, 經診斷為左腕骨折、左尺骨莖突骨折。 原告受傷後,
經法院審理認為, 公民的身體權受法律保護,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 應承擔侵權責任。 用人單位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 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 李某作為食品公司車間主任, 因執行管理任務, 與原告王某發生口角, 繼而推搡原告, 致原告倒地受傷, 其對損害結果的發生並非故意, 故其對原告造成的損害, 應由被告食品公司承擔。 考慮到原告王某自身也存在一定過錯, 法院確定由原告自行承擔30%, 由食品公司承擔70%, 於是依法判決被告食品公司賠償原告王某各項經濟損失6萬多元, 駁回王某對李某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