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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容一公司職工互相打架致十級傷殘,法院判公司賠付6萬

車間主任因工作管理與清潔女工發生爭執, 導致受害女工受傷倒地, 後被鑒定為十級傷殘, 所在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責任?近日, 句容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

一天早上8點多鐘, 正是句容某食品公司正常上班時間, 原告清潔女工王某像往常一樣在公司車間內打掃衛生, 因為打掃等問題與同在車間內工作的車間主任李某發生口角, 繼而雙方發生肢體衝突, 被告李某將原告王某推倒在地受傷。 原告王某受傷後, 被送至醫院治療, 住院60天, 共產生醫療費7000多元, 經診斷為左腕骨折、左尺骨莖突骨折。 原告受傷後,

被告李某給付原告8000元。 隨後, 原告王某到法院起訴李某和食品公司, 要求兩被告共同賠償各項損失14萬多元。 審理中, 被告李某申請對王某傷殘等級進行重新鑒定。 江蘇大學司法鑒定所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 認為王某構成人體損傷十級傷殘。 為此, 被告李某支付了鑒定費用, 後原告王某變更訴請為8萬餘元。

經法院審理認為, 公民的身體權受法律保護,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 應承擔侵權責任。 用人單位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 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 李某作為食品公司車間主任, 因執行管理任務, 與原告王某發生口角, 繼而推搡原告, 致原告倒地受傷, 其對損害結果的發生並非故意, 故其對原告造成的損害, 應由被告食品公司承擔。 考慮到原告王某自身也存在一定過錯, 法院確定由原告自行承擔30%, 由食品公司承擔70%, 於是依法判決被告食品公司賠償原告王某各項經濟損失6萬多元, 駁回王某對李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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