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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弟偷銀行卡,姐姐冒領錢款,姐姐行為如何定性?

案情

19歲的小李在食堂吃飯時發現對面一個人只顧埋頭吃飯, 就順手將對方的手提包偷走。 回家後, 小李告訴姐姐他偷了一個包, 包內有一張卡, 還有一些不值錢的東西, 卡外邊貼有一張紙, 上面寫著的六位元數位可能是密碼。 小李姐姐立即攜帶卡和數位紙條前往銀行取款, 確認該六位元數位即為銀行卡密碼並支取了1萬元現金。

分析

對小李姐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構成何罪, 主要存在三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 小李姐姐的行為應定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因為其明知道銀行卡是盜竊得來的還去銀行取出,

因此應當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 小李姐姐的行為應認定為詐騙罪。 本案中, 其姐姐採取了隱瞞真相(隱瞞真實身份)的方法, 用他人的卡使銀行因認識錯誤自願交付其1萬元現金, 符合詐騙罪的構成特徵。

第三種意見認為, 小李姐姐的行為應認定為盜竊罪。 小李先前盜竊他人銀行卡的行為並未實際完成, 其姐姐此時在明知其弟弟是盜竊的卡的情況下繼續盜竊最終得以完成, 其非法獲得1萬元存款的行為應認定為盜竊1萬元, 構成盜竊罪。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 小李姐姐的行為構成盜竊罪的共犯, 理由是:

我國刑法理論將控制說作為判斷盜竊罪既遂和未遂的標準, 即行為人實際控制他人的財物使被害人喪失對該財物的控制為既遂。

本案中, 雖然小李先前通過秘密手段竊取了他人的銀行卡和密碼, 但並沒有來得及使用。 因此, 並不能確定紙條上的六位元數位即為銀行卡密碼, 他也就不能即時兌現和實際控制該銀行卡中的現金。 被害人此時若發現銀行卡丟失, 依然可以採取掛失等手段防止其財物脫離自己的控制, 避免自己的損失。 先前的盜竊行為尚未實際完成。 其姐姐在明知先前行為性質的情況下, 意圖非法佔有銀行卡中存款的行為應認定為一種中途加入的盜竊犯罪行為, 與小李是共犯。 因此, 應以盜竊罪對小李姐姐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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