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19歲的小李在食堂吃飯時發現對面一個人只顧埋頭吃飯, 就順手將對方的手提包偷走。 回家後, 小李告訴姐姐他偷了一個包, 包內有一張卡, 還有一些不值錢的東西, 卡外邊貼有一張紙, 上面寫著的六位元數位可能是密碼。 小李姐姐立即攜帶卡和數位紙條前往銀行取款, 確認該六位元數位即為銀行卡密碼並支取了1萬元現金。
分析
對小李姐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構成何罪, 主要存在三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 小李姐姐的行為應定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因為其明知道銀行卡是盜竊得來的還去銀行取出,
第二種意見認為, 小李姐姐的行為應認定為詐騙罪。 本案中, 其姐姐採取了隱瞞真相(隱瞞真實身份)的方法, 用他人的卡使銀行因認識錯誤自願交付其1萬元現金, 符合詐騙罪的構成特徵。
第三種意見認為, 小李姐姐的行為應認定為盜竊罪。 小李先前盜竊他人銀行卡的行為並未實際完成, 其姐姐此時在明知其弟弟是盜竊的卡的情況下繼續盜竊最終得以完成, 其非法獲得1萬元存款的行為應認定為盜竊1萬元, 構成盜竊罪。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 小李姐姐的行為構成盜竊罪的共犯, 理由是:
我國刑法理論將控制說作為判斷盜竊罪既遂和未遂的標準, 即行為人實際控制他人的財物使被害人喪失對該財物的控制為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