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6年8月, 滴滴兼職司機張某, 通過滴滴平臺接到乘客, 途中不慎與行人王某發生碰撞並致其受傷。 王某因此次事故花費醫療費等各項費用共計20萬元。 經交警部門認定, 張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張某的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50萬的商業三者險。 當事人就賠償事宜訴至法院。
解析
本案爭議焦點為私家車用作網約車接單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 造成第三人人身損害, 保險公司如何賠償?
按照我國現行車輛管理法規, 機動車輛按其使用用途分為營運和非營運兩大類別。 本案中, 張某以自用名義投保的車輛,
保險合同是雙務合同, 保險費與保險賠償金為對價關係。 在當前車輛保險領域中, 保險公司根據被保險車輛的用途, 將其分為家庭自用和營運車輛兩種, 並設置了不同的保險費率, 營運車輛的保險費接近家庭自用的兩倍。 家庭自用車輛的風險小, 支付的保費低, 營運車輛的運行里程多, 使用頻率高, 發生交通事故的概率自然更大, 明顯增加投保車輛危險程度。 這既是社會常識也是保險公司對風險的預估, 保險人依據投保人告知的情況,
保險法中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 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 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 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 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 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本案中張某以家庭自用名義投保的車輛從事網約車營運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