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企業為防員工“跳槽”扣押工資作擔保的做法是錯誤的。
首先,
企業無權扣押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9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
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
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其次,
扣押工資並不是約束員工“跳槽”的法定情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2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
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
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定,
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
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
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最後,
扣押工資作擔保屬於變相拖欠工資,
企業如果不能按照約定發放工資,
構成違約,
明顯違反了我國相關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