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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欠債,父母是否要還?

近年來, 追債追到債務人老家的情況不少見, 老年人因為子女的借貸糾紛也十分苦惱, 有的甚至願意為子女清償高額債務。

不過, 需要明白, 子債父還並非是天經地義的。

1、如果欠債人已經年滿十八周歲, 那麼父母可拒絕承擔債務。

年滿十八周歲屬於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其與協力廠商依法成立的欠款合同, 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該借款合同僅對合同雙方有約束力, 也就是說只能由子女已成欠債需要自己還債, 父母無還債義務。 債權人不能逼迫其父母還債, 當然其父母願意代其償還也可以。

2、如果子女是未成年的話, 先用自己的財產清償, 不足部分由監護人承擔。

關於未成年子女的債務問題, 鬧到追債的地步, 通常可能還會產生滯納金的問題。 如果未成年子女父母遇到類似的問題, 建議可以先跟債權人和子女瞭解相關的情況, 妥善處理。 如果是非法形成的借款合同可以主張合同無效。

孩子在外債臺高築, 父母是沒有責任還債。 在一般情況下, 不能因為與欠債人有直系親屬關係, 父母就有還債的義務, 子債父還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債權人沒有權利找父母討債。 除非父母繼承了子女的遺產, 在遺產價值範圍內, 父母要承擔償還的義務, 超過遺產部分的, 父母不需要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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