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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報導:電商售假之痛何時休

互聯網領域已成為侵犯智慧財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行為存在的高發區, 而隨著技術的不斷進步, 售假和造假亦變得隱蔽性強、手段越來越多樣,

給網路打假帶來新的難題。

文 《法人》記者 呂斌

一年一度的3·15剛剛過去, 電商打假再次成為輿論關注的話題。

不可否認的是, 隨著立法和執法的進步以及商業環境的完善, 對於電商售假的打擊力度不斷在進步。 包括監管部門、電商平臺、深受其害的品牌以及消費者在內, 各方對於售假“零容忍”早有共識。 但在另一面, 線上假貨依舊猖獗, 甚至隨著技術的進步, 線上售假呈現越來越隱蔽、打擊越來越難的趨勢。

阿裡巴巴董事局主席馬雲近日表示, 應該像“治理酒駕一樣治理假貨”。 馬雲的呼籲, 能否成為打擊網路售假的一劑良方?

電商售假屢禁不止背後

3月7日, 針對“兩會”代表提出的“網購假貨”問題, 阿裡巴巴董事局主席馬雲在社交媒體上表示, 要像治理酒駕那樣治理假貨。

馬雲在致“兩會”代表委員們的一份回應中稱, 治理假貨, 需要全社會的合力、需要各方的協同, 更需要法治的完善的基石, 法治打假, 行政打假, 平臺打假, 消費者打假, 誰都不應該置身事外。

這已然不是馬雲和阿裡第一次對外回應電商假貨問題, 作為國內最大的電商平臺, 阿裡系被詬病假貨問題已經很長時間。 今年2月6日, 阿裡巴巴再次發佈針對惡意投訴、騷擾、敲詐網路賣家的“智慧財產權流氓”的封殺令。 2月19日, 阿裡巴巴對外披露, 過去一年通過大資料主動風控體系識別並清退淘寶全球購涉假賣家多達3萬家。

但在天平的另一端, 中國電子商務行業的售假問題並未有太多改善。 據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發佈的《中國電子商務使用者體驗與投訴監測報告》資料顯示, 近年來, 全國電商用戶投訴數量年同比大幅增長。 其中, 網路售假成為十大電商熱點被投訴問題, 直戳電商行業的基礎誠信體系和用戶信任度,

成為制約整個電子商務行業發展的“頭號毒瘤”。

頻繁被投訴的商家, 既包括淘寶、天貓、聚美優品、京東、蘇甯易購、當當網、唯品會、拼多多等綜合平臺電商, 也包括豐趣海淘、小紅書、網易考拉海購、洋碼頭等近幾年興起的跨境進口電商。

在遼寧亞太律師事務所董毅智律師看來, 當通過假貨實現原始積累後, 某些利益集團仍不忘“初心”, 將假貨進行到底。

“首先是非法利益巨大。 如果沒有對應的利潤還會制假嗎?如果有自主品牌、還會造假嗎?”董毅智在接受《法人》記者採訪時表示, 目前電商售假的主要原因是違法成本偏低, 無論是電商平臺的打擊還是立法和執法環境, 尚不能對售假行為造成直接衝擊, 很多責任追究往往流於形式,

輕描淡寫的懲處之後, 制假者通常會捲土重來, 只不過會改頭換面。

董毅智認為, 自主創新保護的缺失亦是當前電商售假難以根除的重要原因。 目前我國已經成為世界上最大的專利申請國, 但又有多少真正的專利得到保護?法院的智慧財產權庭從未達到門庭若市, 一切都是虛幻的表現。

“嚴法並不足以遏制電商售假。 ”這句話成為多位受訪人對於打擊售假的統一觀點。 目前, 我國針對假冒偽劣商品的執法水準依舊很有限, 執法範圍又很難全面覆蓋。 而相比之下, 電商賣家售假獲利的可能性遠遠大於被處罰的風險性。

平臺如何擔責

關於電商平臺在售假行為上的擔責問題,業內外一直存在爭議。

不少專家認為,相對於執法機關,平臺對自身商家的監管靈活性和精准程度更高,且作為交易平臺,電商應該對售假問題承擔連帶責任。

以阿裡為代表的電商平臺則認為,打假是系統性工作,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平臺畢竟不是執法機關,不具備有力的打擊力度和許可權。

根據阿裡平臺治理部披露的資料,2016年,阿裡用大資料加人工複檢方式,共排查出4495個銷售額遠超5萬元起刑點的制售假線索,執法機關受理其中的1184條,公安機關能夠依據現行法律規定進行刑事打擊的只有469個。截至目前,通過公開信息能夠確認已經有刑事判決結果的僅33例,制售假入刑率不足0.7%。

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披露的資料顯示,截至2016年8月,阿裡主動防控系統在12個月內攔截了3.8億個假貨產品頁面,這些假貨未能登陸電商平臺,但線上下實際存在著,假貨源頭不除,無論線上線下都深受其害。

北京志霖律師事務所趙佔領律師認為,對網路交易平臺在賣家售假中需要承擔何種法律責任,應區別進行分析。

趙佔領表示,按照新消法的規定,以下三種情況下,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需要承擔法律責任:首先是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位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其次是做出更有利於消費者的承諾的;第三是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如果電商平臺自身對於假貨做出某種賠償承諾的話,應當兌現承諾。

“除此之外,需要證明自己對於入駐商家的售假行為不明知或者不應知,否則亦可能需要承擔連帶責任。”趙佔領告訴《法人》記者。根據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電商除了因無法提供“售假”商家真實名稱、聯繫方式而承擔的先行賠償責任外,若明知商家“售假”卻未採取必要措施的,需要與店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儘管電商平臺對於售假問題也在努力打擊,但目前的效果下,並不足以威懾售假者。而對電商平臺來說,鑒於假貨猖獗,除可能承擔法律風險之外,還會面臨形象、聲譽受損以及品牌撤駐等商業風險。

打假之路任重道遠

在業內專家看來,目前的法律環境賦予電商“打假”的手段還是過於單一和被動。對於電商平臺來說,能做的無非是要求平臺上經營的商家提供銷售商品的相關證明以及在收到投訴時及時移除涉嫌侵權的商品。

就效果而言,此舉的確無法應對數量龐大且造假成本低廉的售假商家們。因此,法律體系和打假機制仍須不斷完善,電商“打假”任重而道遠。

近日,國務院印發《關於新形勢下加強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的意見》,提出將在2020年實現有效遏制侵權假冒高發多發勢頭等目標,並在具體治理工作中表示,要強化對互聯網、農村市場和城鄉結合部等侵權假冒高發多發領域和地區的監管。

顯而易見的是,伴隨市場形勢的變化,消費者購物管道的豐富,針對侵權假冒行為“線上線下”一體、身份更加隱蔽、手法不斷翻新等新情況,都對有效的市場監管方式提出要求。

技術的進步也導致售假和造假的隱蔽性增強、手段多樣,市場在變化過程中,售假的手段也在變化,亦成為網路打假的新難題。

頂層設計的不斷完善,無疑將有力推動網路售假的打擊範圍和力度,建立更為完善的網路商業環境。但在呼籲政策和監管的同時,電商平臺能做的事情還有很多。

北京市中治律師事務所合夥人任鴻雁律師在接受《法人》記者採訪時認為,企業沒有執法權不能成為假貨存在的理由。

任鴻雁表示,應該對阿裡巴巴等平臺治理假貨的決心和已有的治理手段表示肯定,但把假貨氾濫歸結於制假售假成本低、法律法規不完善有點推脫企業責任、轉移公眾視線之嫌。

“若說‘像治理酒駕一樣治理假貨’ ,已經不必倡議了,目前我國對於治理假貨的法律規範除了《產品品質法》《食品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還有《刑法》。其中,“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最高可以判處無期徒刑,這個處罰的力度還不夠嚴重嗎?”任鴻雁說,在《刑法》“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一節中,對於普通商品、藥品、醫療器械、食品、農藥、化妝品等品類的制假售假都有詳細的處罰和量刑規定。

任鴻雁表示,沒有一個國家的企業擁有執法權,不能因為阿裡擁有龐大的商業平臺就可以擁有國家公權力。作為一個電商平臺,運用商業手段遏制假貨商家的進入、監控假貨氾濫本就是其商務邏輯所在,當然也是法律的要求。

正如任鴻雁律師所言,目前我國的法律針對售假問題的處罰已然較為完善。《刑法》中除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等規定之外,還規定了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刑罰,共有兩檔刑期,一個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個是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除消法、刑法等現有法律法規之外,制定中的電子商務法亦將在電商售假問題上做出相關規定。

反觀國外,針對制假售假問題的法律打擊通常也較為嚴格。根據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提供的資料顯示,美國聯邦法律規定:制假售假初犯者將面臨10年以上的監禁,重犯者將面臨20年以上監禁和500萬美元的罰款,因假貨造成死亡後果的個人將會被終生監禁。而對於公司處罰則更加嚴厲,罰金可高達1500萬美元。

電商售假之痛何時終結

根據我國網路售假的相關問題,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主任曹磊在接受《法人》記者採訪時表示,在“假貨”界定方面,目前仍缺乏國家層面統一定義,亟須明確。

關於飽受爭議的“非正品”定義,淘寶等電商平臺也曾提出異議。據國家工商總局檔規定,統一將假冒偽劣產品、翻新產品、非授權正規管道,以及含量與宣傳不符產品、無3C認證,非中國大陸地區官方正品、不符合《消費品使用說明通用標籤》要求的產品列為非正品。

淘寶等平臺對此指出,現行有效的法律和行政法規中均未使用過“非正品”的概念,非授權管道不等於非正品。因為不是所有的品牌都擁有從出廠到銷售最後一環的完整授權體系。

諸如上述爭議點,亦需要立法及執法機關、電商平臺共同研究解決。

不可否認的是,儘管備受指責,但電商平臺對於售假問題的態度普遍較為積極。例如阿裡巴巴在消費者維權、打擊假貨方面,制定了比法律更高要求的標準。旗下天貓在其《正品保障服務規範》中有明確規定:商家未履行正品保障服務的,需向消費者“退一賠四”進行賠償:1.商家需向消費者退還商品的實際成交金額;21.商家需向消費者支付商品實際成交金額的四倍作為賠償。

“制假售假產業鏈在國內根深蒂固、利益盤根錯節,任何人、任何公司都無法憑藉任何一方一己之力根除,需要從政府、電商平臺、商家、消費者、社會機構五個維度來解決。”曹磊對《法人》記者表示。

董毅智則建議,面對售假之痛的老問題,應真正將現有法律法規落到實處,真正讓保護智慧財產權、持續不斷地懲處造假行為,成為依法治國的基本切入點。此外,要充分利用我國互聯網領域的後發優勢,讓資料化、電子化管理滲透到整個監管體系。

董毅智指出,各方還可以考慮建立“打假基金”,讓大家投資打假,讓每個制假者付出傾家蕩產的代價後又回報給每個投資者,或用公益基金的方式打假、O2O打假,用我國“朝陽群眾模式”打假。最終,唯有切實與我國現實結合,我國特色的打假模式逐步建立,才能杜絕假貨。

“打假不是工程、不是運動、更不是口號。與制假售假者的鬥爭,應該是每個企業的自覺義務,每個監管者的職責,長路漫漫,其修遠兮。”董毅智最後表示。

平臺如何擔責

關於電商平臺在售假行為上的擔責問題,業內外一直存在爭議。

不少專家認為,相對於執法機關,平臺對自身商家的監管靈活性和精准程度更高,且作為交易平臺,電商應該對售假問題承擔連帶責任。

以阿裡為代表的電商平臺則認為,打假是系統性工作,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平臺畢竟不是執法機關,不具備有力的打擊力度和許可權。

根據阿裡平臺治理部披露的資料,2016年,阿裡用大資料加人工複檢方式,共排查出4495個銷售額遠超5萬元起刑點的制售假線索,執法機關受理其中的1184條,公安機關能夠依據現行法律規定進行刑事打擊的只有469個。截至目前,通過公開信息能夠確認已經有刑事判決結果的僅33例,制售假入刑率不足0.7%。

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披露的資料顯示,截至2016年8月,阿裡主動防控系統在12個月內攔截了3.8億個假貨產品頁面,這些假貨未能登陸電商平臺,但線上下實際存在著,假貨源頭不除,無論線上線下都深受其害。

北京志霖律師事務所趙佔領律師認為,對網路交易平臺在賣家售假中需要承擔何種法律責任,應區別進行分析。

趙佔領表示,按照新消法的規定,以下三種情況下,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需要承擔法律責任:首先是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位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其次是做出更有利於消費者的承諾的;第三是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如果電商平臺自身對於假貨做出某種賠償承諾的話,應當兌現承諾。

“除此之外,需要證明自己對於入駐商家的售假行為不明知或者不應知,否則亦可能需要承擔連帶責任。”趙佔領告訴《法人》記者。根據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電商除了因無法提供“售假”商家真實名稱、聯繫方式而承擔的先行賠償責任外,若明知商家“售假”卻未採取必要措施的,需要與店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儘管電商平臺對於售假問題也在努力打擊,但目前的效果下,並不足以威懾售假者。而對電商平臺來說,鑒於假貨猖獗,除可能承擔法律風險之外,還會面臨形象、聲譽受損以及品牌撤駐等商業風險。

打假之路任重道遠

在業內專家看來,目前的法律環境賦予電商“打假”的手段還是過於單一和被動。對於電商平臺來說,能做的無非是要求平臺上經營的商家提供銷售商品的相關證明以及在收到投訴時及時移除涉嫌侵權的商品。

就效果而言,此舉的確無法應對數量龐大且造假成本低廉的售假商家們。因此,法律體系和打假機制仍須不斷完善,電商“打假”任重而道遠。

近日,國務院印發《關於新形勢下加強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的意見》,提出將在2020年實現有效遏制侵權假冒高發多發勢頭等目標,並在具體治理工作中表示,要強化對互聯網、農村市場和城鄉結合部等侵權假冒高發多發領域和地區的監管。

顯而易見的是,伴隨市場形勢的變化,消費者購物管道的豐富,針對侵權假冒行為“線上線下”一體、身份更加隱蔽、手法不斷翻新等新情況,都對有效的市場監管方式提出要求。

技術的進步也導致售假和造假的隱蔽性增強、手段多樣,市場在變化過程中,售假的手段也在變化,亦成為網路打假的新難題。

頂層設計的不斷完善,無疑將有力推動網路售假的打擊範圍和力度,建立更為完善的網路商業環境。但在呼籲政策和監管的同時,電商平臺能做的事情還有很多。

北京市中治律師事務所合夥人任鴻雁律師在接受《法人》記者採訪時認為,企業沒有執法權不能成為假貨存在的理由。

任鴻雁表示,應該對阿裡巴巴等平臺治理假貨的決心和已有的治理手段表示肯定,但把假貨氾濫歸結於制假售假成本低、法律法規不完善有點推脫企業責任、轉移公眾視線之嫌。

“若說‘像治理酒駕一樣治理假貨’ ,已經不必倡議了,目前我國對於治理假貨的法律規範除了《產品品質法》《食品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還有《刑法》。其中,“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最高可以判處無期徒刑,這個處罰的力度還不夠嚴重嗎?”任鴻雁說,在《刑法》“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一節中,對於普通商品、藥品、醫療器械、食品、農藥、化妝品等品類的制假售假都有詳細的處罰和量刑規定。

任鴻雁表示,沒有一個國家的企業擁有執法權,不能因為阿裡擁有龐大的商業平臺就可以擁有國家公權力。作為一個電商平臺,運用商業手段遏制假貨商家的進入、監控假貨氾濫本就是其商務邏輯所在,當然也是法律的要求。

正如任鴻雁律師所言,目前我國的法律針對售假問題的處罰已然較為完善。《刑法》中除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等規定之外,還規定了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刑罰,共有兩檔刑期,一個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個是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除消法、刑法等現有法律法規之外,制定中的電子商務法亦將在電商售假問題上做出相關規定。

反觀國外,針對制假售假問題的法律打擊通常也較為嚴格。根據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提供的資料顯示,美國聯邦法律規定:制假售假初犯者將面臨10年以上的監禁,重犯者將面臨20年以上監禁和500萬美元的罰款,因假貨造成死亡後果的個人將會被終生監禁。而對於公司處罰則更加嚴厲,罰金可高達1500萬美元。

電商售假之痛何時終結

根據我國網路售假的相關問題,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主任曹磊在接受《法人》記者採訪時表示,在“假貨”界定方面,目前仍缺乏國家層面統一定義,亟須明確。

關於飽受爭議的“非正品”定義,淘寶等電商平臺也曾提出異議。據國家工商總局檔規定,統一將假冒偽劣產品、翻新產品、非授權正規管道,以及含量與宣傳不符產品、無3C認證,非中國大陸地區官方正品、不符合《消費品使用說明通用標籤》要求的產品列為非正品。

淘寶等平臺對此指出,現行有效的法律和行政法規中均未使用過“非正品”的概念,非授權管道不等於非正品。因為不是所有的品牌都擁有從出廠到銷售最後一環的完整授權體系。

諸如上述爭議點,亦需要立法及執法機關、電商平臺共同研究解決。

不可否認的是,儘管備受指責,但電商平臺對於售假問題的態度普遍較為積極。例如阿裡巴巴在消費者維權、打擊假貨方面,制定了比法律更高要求的標準。旗下天貓在其《正品保障服務規範》中有明確規定:商家未履行正品保障服務的,需向消費者“退一賠四”進行賠償:1.商家需向消費者退還商品的實際成交金額;21.商家需向消費者支付商品實際成交金額的四倍作為賠償。

“制假售假產業鏈在國內根深蒂固、利益盤根錯節,任何人、任何公司都無法憑藉任何一方一己之力根除,需要從政府、電商平臺、商家、消費者、社會機構五個維度來解決。”曹磊對《法人》記者表示。

董毅智則建議,面對售假之痛的老問題,應真正將現有法律法規落到實處,真正讓保護智慧財產權、持續不斷地懲處造假行為,成為依法治國的基本切入點。此外,要充分利用我國互聯網領域的後發優勢,讓資料化、電子化管理滲透到整個監管體系。

董毅智指出,各方還可以考慮建立“打假基金”,讓大家投資打假,讓每個制假者付出傾家蕩產的代價後又回報給每個投資者,或用公益基金的方式打假、O2O打假,用我國“朝陽群眾模式”打假。最終,唯有切實與我國現實結合,我國特色的打假模式逐步建立,才能杜絕假貨。

“打假不是工程、不是運動、更不是口號。與制假售假者的鬥爭,應該是每個企業的自覺義務,每個監管者的職責,長路漫漫,其修遠兮。”董毅智最後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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