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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定國

本院受理原告石獅市俊興布行與被告柴定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已經審理終結。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 向你公告送達(2017)閩0581民初3709號民事判決書。 本院判決:柴定國應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十日內給付石獅市俊興布行貨款117,360元, 並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支付自2017年7月12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 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 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647元, 由柴定國負擔。 自公告之日起, 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如不服本判決, 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 向本院遞交上訴狀, 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上訴於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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