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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單車押金難退上了一堂什麼課

■張東鋒

美國著名投資人巴菲特曾說過一句“至理名言”:“當潮水退去, 才知道誰在裸泳。 ”一度被推上創業風口的共用單車似乎正在經歷這種狀況, 而廣大消費者最關心的則是動輒數百元的用戶押金安全。 繼町町單車、小鳴單車之後, 名為小藍和酷騎的兩家共用單車企業日前又被爆出同類問題, 儘管有的企業作出了承諾, 但繁瑣的程式、漫長的等待, 用戶利益能否得到切實有效保障, 是共用單車乃至互聯網新經濟形態健康發展所必須正視的。

押金是用戶為了正常使用共用單車而作出的金錢形式的保證,

無論是從法律本意還是企業使用者協定上看, 它既不是股份也不是投資, 按道理都應該專款專放, 自願繳納, 如約退還。 然而, 相比于收取押金時的“痛快”, 一些出了問題的企業非但不能遵守押金“從哪裡來回哪裡去”原則, 還增設了苛刻條件, 本身就有違約的嫌疑。 以酷騎單車為例, 相關報導提到, 不僅此前就出現了部分使用者無法在平臺承諾的7天內收到退款的現象, 現在更要求用戶親自到企業總部申請退款, 以致催生了代辦的“黃牛”。 雖然法律規定, 企業沒有按合同規定履行義務, 要承擔給消費者帶來的損失, 但部分企業顯然抓住了個人維權成本高的弱點, 倘若相關部門不能及時介入, 消費者合法權益就有淪為紙面權益的危險,
引來其他企業效仿。

進一步需要追問的是, 對共用單車的押金監管是否存在缺位?今年8月, 交通運輸部等10部門發佈了《關於鼓勵和規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的指導意見》, 明確要求“企業對用戶收取押金、預付資金的, 應嚴格區分企業自有資金和用戶押金、預付資金, 在企業註冊地開立用戶押金、預付資金專用帳戶, 實施專款專用, 接受交通、金融等主管部門監管, 防控用戶資金風險”。 相比於很多共用單車企業的成立, 這多少有點姍姍來遲的味道, 問題在於:在此前已經出現個別共用單車企業退還押金難的先例下, 相關部門是不是應該在通知發佈之後儘早排查, 規範企業, 以防患於未然?

從早前的網約車、Airbnb, 到網路訂餐、共用單車, 乃至共用雨傘等一眾新花樣, 基於互聯網的新經濟形態時下正大行其道。 原則上, 作為新生事物特別是可能助推創業創新的新領域, 監管部門應該儘量持開放寬容的態度。 然而, 正如很多城市街頭一夜間像“外星人入侵”一樣堆滿了共用單車, 對由此產生的問題相關部門也不應該“反應遲鈍”。 隨之而來的就是:哪些方面該管, 哪些方面該放?是大而化之地任其“野蠻生長”, 還是像一些地方管理網約車那樣“細緻入微”?或許, 不同領域各具特點難以確立一個通用的標準, 但在筆者看來, 倘若要給監管設定一個體現管理科學性和藝術性原則的話, 那麼就應該:面向企業, 要儘量降低進入門檻以促進市場的充分競爭;面向用戶,

則要時刻守護用戶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以此來衡量, 很多爭論的議題似乎不難找到答案。 比如, 網約車的監管重點, 是要強化企業對司機的規範管理責任, 還是要限制到車型、軸距?共用單車的監管重點, 是應該防範押金風險、強化安全有序用車, 還是像部分地區那樣一刀切拒絕, 從而一勞永逸?同時, 出於保護消費者利益的長遠考慮, 在處置一些新的典型問題時, 是否可以考慮採取懲罰性措施以儆效尤, 避免部分創業者在共用單車領域創業失敗而導致用戶押金埋單?

我們承認, 有些時候不得不花錢買教訓, 但站在監管的角度, 這樣的成本應該越低越好。 眼下, 基於互聯網的新經濟形態花樣迭出,

但政府的“守夜人”角色斷不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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