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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名譽權受到嚴重侵害,導致近親屬精神痛苦可以要求精神賠償嗎?

問:我祖父在世時, 同村李某因與我祖父有爭端即散佈我祖父有傷風敗俗的虛假消息。 後我祖父去世, 李某不僅沒有停止不當行為, 反而變本加厲, 導致流言四起, 且有街坊鄰居信以為真, 對我們家指指點點, 讓我們全家深受痛苦, 逐起訴至法院要求李某停止該行為, 訴訟過程中, 我兄弟提出李某所作所為非常惡劣, 導致我們全家深受精神痛苦, 應當增加訴訟請求要求李某給予精神賠償。 因我們全家對法律規定知之甚少, 故請問我們家所遇情況是否可以提出精神賠償?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

自然人死亡後, 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 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誹謗、貶損、醜化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 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隱私, 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隱私;

(三)非法利用、損害遺體、遺骨, 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遺體、遺骨。

另外《民通意見》規定, 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故此你們家中屬於你祖父近親屬的人員, 針對李某損害你祖父名譽的行為導致精神痛苦的,

可以要求李某給予精神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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