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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孤父親抓到人販子,卻只判了六年

去年5月27日, 廣東有個男孩兒被人販子拐走了, 事情發生在清遠市清新區太平鎮, 孩子叫陳某福。

今天, 好消息傳來, 人販子被抓到了。

據說, 發現人販子還是早在今年2月份的事情。 2月21日左右, 人販子李某娣與同夥陳某帶著被拐來的孩子跑到清新區城市廣場溜達, 正好撞上了孩子的父親陳周紅。 父親一眼認出了失散半年多的兒子, 順利從人販子手中解救出來, 並報了警。

11月10日下午, 法院宣佈了判決結果。 3名被告人歐某生、李某娣、陳某其, 分別以拐賣兒童罪和拐騙兒童罪, 依法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三年和兩年。 其中歐某生觸犯了拐賣兒童罪, 除六年有期徒刑之外還被處以罰款10000元, 另外兩人則觸犯拐騙兒童罪, 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和兩年。

面對這樣的判決結果, 網友一片唏噓之聲, 紛紛表示判的太輕了。 有的網友則認為之所以拐賣兒童屢禁不止, 就是因為犯罪成本太低。 抓到了大不了進去幾年, 抓不到就悶聲發橫財。 拐賣兒童性質惡劣, 尤其對受害者家庭造成的創傷巨大, 且無法彌補。 我們從黃渤主演的電影《親愛的》以及劉德華的《失孤》中可見一斑, 但是, 這種痛苦程度似乎是沒有經歷過失孤的人永遠也無法感同身受的。

對於這個判決, 你覺得輕重何如呢?

不可否認的是, 法院其實並沒有輕判, 他們是嚴格按照相關法律依據來執行的。 根據《刑法》第240條規定:“拐賣兒童的, 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並處罰金。 ”如果情節嚴重的, 才會加重罪行,

甚至被判死刑。 比如造成孩子及家屬人身傷亡的、偷盜嬰兒的、對孩子使用暴力麻醉等手段的、拐賣三人以上的等等, 也就是說, 孩子拐過來之後, 沒有造成人身傷害, 沒有屢次作案, 沒有使用惡劣手段, 基本都屬於這個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範疇。

另外, 在本案中我們還看到另外兩個罪犯判的更輕, 叫做拐騙兒童罪, 只判了兩三年, 這又是怎麼回事兒呢?原來, 拐來的孩子要看你怎麼處理。 如果到手的孩子繼續交易給別人賺錢, 構成的就是拐賣兒童罪;如果沒有繼續倒賣的意圖, 則構成的就是拐騙兒童罪, 相對判罰也較輕。 小編順便提醒一句, 不要只覺得人販子可惡該打, 收買被拐兒童(即便是以撫養為目的)同樣是觸犯了刑法,

也是有相關懲罰措施的。

雖然如此, 小編個人也覺得判的輕了。 站在受害者家庭設身處地的想一想, 孩子被拐走了, 幾乎與殺人無異。 這個家庭從此會變得暗無天日, 這種痛苦也很難靠時間來撫平。 你覺得呢?

好在陳家的孩子還是找回來了, 這是最值得慶倖和歡喜的事情。然而,還有多少孩子被迫脫離了父母,流落異鄉呢?

還有一點我不明白,從陳家的案件來看,孩子根本就特麼沒出清遠市,怎麼就半年多的時間找不出來,最後還是孩子的老爹自己找到的呢?!如果沒有廣場上那次偶遇,是不是陳某福就永遠回不了家了?!

這是最值得慶倖和歡喜的事情。然而,還有多少孩子被迫脫離了父母,流落異鄉呢?

還有一點我不明白,從陳家的案件來看,孩子根本就特麼沒出清遠市,怎麼就半年多的時間找不出來,最後還是孩子的老爹自己找到的呢?!如果沒有廣場上那次偶遇,是不是陳某福就永遠回不了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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