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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網購維權:謹防協議管轄格式條款

“雙11”之際, 各大電商紛紛出招掀起了一輪網購狂潮, 網購糾紛亦隨之逐年遞增, 不少消費者選擇以訴訟方式解決糾紛。

然而, 網購具有跨區域性,

買賣雙方一般都不在同一個地區, 因此, 管轄法院的選擇將直接決定消費者參與訴訟的成本和案件的審理週期。 實踐中, 絕大多數消費者都在收貨地訴訟, 但許多購物網站或賣家早已在入會章程、服務條款或者購物網頁上, 以格式條款的方式將管轄法院約定為被告所在地法院, 這極大地增加了消費者維權成本、延長了案件審理週期。 那麼, 我們應該如何判斷此類格式條款的效力呢?

賣方借網站服務條款打“擦邊球”

【案例】

C公司旗艦店向法院提出了管轄權異議, 認為其產品是通過B購物網站銷售, 該購物網站服務條款第10條明確約定雙方協商不成時, 應向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故該案應由C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轄。

法院經審理認為,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的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不支持C公司旗艦店的主張。

【分析】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 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因此法律對格式條款進行了嚴格的規定:一方面, 格式條款的內容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第53條的規定, 且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不得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另一方面, 格式條款約定的管轄法院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34條關於協議管轄的規定,

否則該格式條款無效。

買方忽視網站會員章程食“苦果”

【案例】

萬某在A購物網站下單買酒17960瓶, 但賣方僅發貨2977瓶。 萬某以A購物網站訂單頁面進行虛假描述、退款遲延且虛構運費構成欺詐為由提起訴訟。

A購物網站向法院提出了管轄權異議, 認為萬某在該網站上申請註冊會員時簽署了會員章程, 根據該章程的約定, 註冊申請人和A購物網站均一致同意將相關爭議提交被告所在地相應級別的法院管轄, 並對該約定加粗提醒註冊申請人, 系協議管轄, 故該案應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審理。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 A購物網站的會員章程是格式條款, 但已採取黑體字對該條款予以標注,

該條下行用黑體字標注“溫馨提示:在點擊同意前, 請您確認已完全理解並同意本章程”的內容。 故應視為A購物網站已採取了合理的方式對管轄約定條款予以提示說明, 且該條款並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故該管轄約定條款應視為有效, 該案應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分析】

內容符合法律規定的協定管轄格式條款並不當然有效,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31條的規定, 除非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採取了合理的措施提請消費者注意, 否則消費者有權主張協議管轄的格式條款無效。

實踐中, 網購平臺或者賣家一般通過將此類格式條款加粗、加底線、標量、變換顏色、添加“溫馨提示”等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

因此, 網購過程中對被特殊標注的文字、圖片等一定要仔細閱讀, 避免因忽視而損害自身利益。

協議管轄格式條款的效力決定了消費者通過訴訟方式維護自身利益的成本以及案件的審理週期。 因此, 消費者要瞭解必要的法律知識, 增強法律意識, 及時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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