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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黑板!共用單車三類收入應這樣處理

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俗稱“共用單車”)是移動互聯網和租賃自行車融合發展的新型服務模式。 近年來, 共用單車快速發展, 更好地滿足了公眾出行需求, 有效地解決了城市交通出行“最後一公里”的問題。 《交通運輸部關於鼓勵和規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將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定位為分時租賃營運非機動車, 是城市綠色交通系統的組成部分。 共用單車企業運營中主要有哪些收入, 稅務如何處理?本文擬對以上問題進行分析。

分時租賃收入的稅務處理

共用單車通過互聯網平臺的高效運營, 實現單車使用權的快速切換轉移來創造經濟價值, 其收入更多依賴訂單數量。 共用單車採用分時租賃模式, 取得的收入即用戶每次騎行所支付的費用, 目前市場價格一般為每半小時收費0.1元到1元不等。 分時租賃收入是共用單車運營企業的主要收入。

分時租賃收入在稅收上應界定為何種類型的收入, 可以從分析共用單車的使用過程入手。 用戶打開APP, 查看附近可租用自行車分佈圖, 找到自行車後, 用手機掃二維碼即可開鎖騎車。 騎行結束後, 將車輛停放在道路兩側可以停放自行車的區域, 鎖車即可完成使用。 由上述過程不難看出, 共用單車運營企業提供給用戶的是有形動產經營租賃服務,

在約定時間內將單車這一有形動產的使用權轉讓給用戶, 但租賃物(單車)的所有權未改變。

增值稅方面, 共用單車運營企業取得的共用單車分時租賃收入屬於有形動產經營租賃收入, 適用的稅率為17%。 企業所得稅方面, 提供單車經營租賃服務取得的收入應按租金收入處理。

廣告投放收入的稅務處理

共用單車運營企業的廣告投放, 分為車身位廣告和平臺廣告兩類。

與政府公共單車相比, 共用單車由於沒有固定存放網站, 其最基礎的廣告投放資源在單車車身。 目前, 共用單車仍處於用戶習慣培養時期, 車身設計本身承擔著推廣和彰顯品牌特色的功能, 車身廣告投放極少。 如摩拜單車與京東合作推出的“618活動”,

就是在車身印上京東廣告, 變身流動看板。 車身位廣告分兩種情形, 一是共用單車運營企業自行提供廣告服務, 二是共用單車運營企業將車身位出租給廣告公司, 而由廣告公司製作發佈廣告。 該類廣告的增值稅處理有兩種情形:1.共用單車運營企業按提供文化創意服務——廣告服務, 適用增值稅稅率為6%;2.屬於有形動產經營租賃服務, 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 企業所得稅分別按照提供勞務收入和租金收入處理。

除車身外, 共用單車結合互聯網運營模式, 通過在運營過程中形成人們交通出行大資料, 可以構建精准廣告媒體平臺。 手機APP是共用單車的重要廣告資源, 可結合大資料服務提供精准廣告推送。

APP內展示類廣告和廣告推送將成為共用單車的重要廣告收入來源。 增值稅方面屬於廣告服務業, 適用的稅率為6%;企業所得稅按照提供勞務收入處理。

此外, 對於上述提供廣告服務行為, 應按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計費銷售額和3%的費率計算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需注意, 這裡的計費銷售額包含增值稅在內, 具體指繳納義務人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 減除支付給其他廣告公司或廣告發佈者含稅廣告發佈費後的餘額。 繳納義務人減除價款的, 應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 否則不得減除。

資金利息收入的稅務處理

共用單車的押金與車費儲值會產生數量可觀的資金沉澱。

目前大部分共用單車運營企業在用戶註冊環節收取一定數額的押金。 押金不可用於消費, 用戶可隨時申請退還。 共用單車在收取押金時並非按單車數量收取, 而是依據用戶數, 即“一車多押”。 《指導意見》規定, 企業應建立完善用戶押金退還制度, 積極推行“即租即押、即還即退”等模式。 雖然押金可以“即還即退”, 但一般用戶考慮再次用車通常不會申請退還, 所以大量押金會沉澱在共用單車運營企業。 押金在財務核算上屬於其他應付款, 押金不同于會員費, 在稅務處理上既不徵收增值稅, 也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資金沉澱的另一個來源是預付使用費。 摩拜單車、小藍單車和ofo單車等都是先充值後消費的單車品牌, 用戶可以選擇1元起自訂充值,但APP未設立充值餘額退款的專用通道,用戶無法取回充值的車費。即便今後再也不用該共用單車品牌,預充值也不退還。由此,押金和車費儲值形成的沉澱資金在銀行帳戶中均會產生利息收入。其增值稅處理為存款利息屬於不徵收增值稅專案,無需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方面,利息收入需併入企業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通過上述分析可得知,共用單車企業涉及不同增值稅稅率的收入——分時租賃和車身廣告位出租屬於有形動產租賃,適用17%的稅率;廣告發佈屬於廣告服務,適用6%的稅率;資金存款利息收入屬於不征增值稅收入。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收入一定要分開核算,否則將從高適用稅率徵稅。

用戶可以選擇1元起自訂充值,但APP未設立充值餘額退款的專用通道,用戶無法取回充值的車費。即便今後再也不用該共用單車品牌,預充值也不退還。由此,押金和車費儲值形成的沉澱資金在銀行帳戶中均會產生利息收入。其增值稅處理為存款利息屬於不徵收增值稅專案,無需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方面,利息收入需併入企業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通過上述分析可得知,共用單車企業涉及不同增值稅稅率的收入——分時租賃和車身廣告位出租屬於有形動產租賃,適用17%的稅率;廣告發佈屬於廣告服務,適用6%的稅率;資金存款利息收入屬於不征增值稅收入。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收入一定要分開核算,否則將從高適用稅率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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