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人被拘留逮捕後,
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
案件有很大可能是移交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處理,
但在筆者代理的案件中,
有一部分也可能在偵查階段就撤銷案件,
這也許是最好的結果了。
根據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
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
證據確實、充分,
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
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在偵查過程中,
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
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
應當立即釋放,
發給釋放證明,
並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對於人民檢察院自偵的案件,
偵查終結後應當作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
因此,
這個時候您和律師應當儘早做好相關的工作,
爭取做到下列情形之一,
努力使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能夠在此階段撤銷案件,
最大限度保障您親人的權益。
根據法律規定,
經過偵查,
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應當撤銷案件:(一)沒有犯罪事實的;(二)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
不認為是犯罪的;(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的;(四)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人民檢察院在偵查過程中或者偵查,
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偵查部門應當製作擬撤銷案件意見書,
報請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一)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二)沒有犯罪事實的,
或者依照刑法規定不負刑事責任或者不是犯罪的; (三)雖有犯罪事實,
但不是犯罪嫌疑所為的。
對於共同犯罪的案件,
如有符合本條規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
應當撤銷對該犯罪嫌疑人的立案。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
對犯罪嫌疑人沒有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的,
偵查部門應當在立案後二年以內提出移送審查起訴、移送審查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意見;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的,
偵查部門應當在解除或者撤銷強制措施一年以內提出移送審查起訴、移送審查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意見。
對於經過偵查,
發現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但不是被立案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夠刑事處罰的,
應當對有關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
並對該案件繼續偵查。
需要撤銷案件或者對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的,
辦案部門應當製作撤銷案件或者對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報告書,
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公安機關決定撤銷案件或者對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時,
原犯罪嫌疑人在押的,
應當立即釋放,
發給釋放證明書。
原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
應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對原犯罪嫌疑人採取其他強制措施的,
應當立即解除強制措施;需要行政處理的,
依法予以處理或者移交有關部門。
公安機關作出撤銷案件決定後,
應當在三日以內告知原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法定代理人以及案件移送機關。
公安機關作出終止偵查決定後,
應當在三日以內告知原犯罪嫌疑人。
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自偵案件,
自案件撤銷後又發現新的事實或證據,
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應當重新立案偵查。
文丨方其先律師 刑事業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