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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清理樹木墜落身亡 樹木管理部門適當補償

被大風掛倒的樹木存在安全隱患, 作為樹木的管理者應該及時進行清理, 防止發生意外。 日前, 江西省安福縣人民法院對劉某某清理樹木墜亡的生命權糾紛案作出判決, 判決某公路管理部門補償四原告19750元, 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2017年4月16日, 安福至吉安的公路邊的一棵樹木被大風刮倒壓在劉某紅的房屋上。 因劉某紅及其丈夫均在外務工, 他們於4月18日電話委託劉某某前往清理倒壓在其房屋的樹木, 劉某某在清理過程中不慎墜落死亡。 事發後, 原告將樹木管理部門告上法庭。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

被大風刮倒樹木所占土地在吉安至安福公路的用地範圍內, 且該樹木在土路溝以內, 屬於某管理部門管理。 雖然劉某某是受劉某紅及其丈夫的委託, 在清理樹木過程中不慎墜落身亡, 但是某管理部門作為被刮倒樹木的管理人從劉某某的清理樹木的行為中受益, 作為受益人應給予原告適當補償, 法院根據案件實際情況, 酌情確定某管理部門補償原告10%的損失, 即19750元。 故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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