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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說法|一同生活35年卻因25萬對簿公堂

來源|CCTV今日說法(微信號:cctvjrsf)

“張松雲承認他和陳根仙老人

曾經確實同住在一個屋簷下

但是他們之間絕對不是母子關係”

2014年10月24日清晨, 天還沒有亮, 年過七旬的張花雞老人趕著一頭公豬, 由村裡的一條小路從北往南沿著人行橫道走的時候, 恰好一輛半掛車由東往西經過人行道, 把老人家給撞飛了。 事後, 老人因失血過多死亡。

責任歸屬於誰?

事故發生後, 張花雞老人的家人講, 雖然年過七十, 但老人的身體一直很硬朗, 種田、養豬都是自己做, 一年能有幾萬元的收入, 家人從沒擔心過他。 這次突然離世, 家人感情上一時難以接受, 認為這一切都是肇事的大貨車闖的禍, 但大貨車司機胡某卻不這麼看。

警方根據胡某的說法進行了調查。 隨後, 在事發路口一家工廠的監控錄影裡證實, 確實有兩輛車都跟老人有過接觸, 究竟是哪輛車直接造成老人的死亡, 或者是否兩輛車對老人的死都負有責任, 這個問題極為關鍵。 因為這不僅涉及到事故責任如何認定和經濟賠償問題, 還涉及到刑事責任追究的問題。 通過監控, 警方找到了第二輛轎車的司機。 司機徐某解釋, 當時他開到事發路段時感覺車身抖了一下,

以為撞到了篷布之類的東西, 所以他就沒有停車而是直接開走了, 直到員警找到他, 他才知道軋了人。

之後, 交警部門委託司法鑒定機構對老人的死因進行了鑒定, 鑒定結論是:老人是因交通事故鈍性外力作用致嚴重的顱腦損傷、心肺破裂出血死亡,

也就是說老人是被大貨車撞死的, 而之後的小轎車碾軋進一步增加了老人身體的損傷程度。

2014年12月2日, 交警部門做出了事故責任認定:大貨車司機胡某的交通違法過錯行為是造成張花雞死亡的根本原因, 應對事故負全部責任。 之後, 大貨車司機胡某因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兩個月, 緩刑兩年。 同時, 胡某與大貨車投保的保險公司共同賠償受害人張花雞老人因死亡造成的各項損失25萬餘元。

25萬元的爭奪戰

然而一切並未結束。 正是因為這筆賠償金的歸屬問題, 引發了一場家庭紛爭。 這場紛爭的一方是張花雞的兒子張松雲, 另一方是跟張花雞老人相依為命三十五年的陳根仙老人。

張松雲說, 他的母親在他很小的時候就去世了, 他是家裡的獨子, 父親張花雞的死亡賠償金理應全部歸他所有。 陳根仙和父親張花雞雖然一起生活了30多年, 不過他認為兩個人住在一起並不代表就是夫妻, 在法律上只是同居關係, 因此賠償金不應該有陳根仙的份兒。

張松雲

陳根仙

但是陳根仙老人不認同這種說法,她覺得這筆賠償金她也是有份的,因為她也是張花雞的家人。她和張花雞老人共同生活了三十多年,雖然沒有登記結婚,但她一直覺得自己就是張花雞的妻子,張松雲也算是她的繼子,而且她也確實撫養過張松雲。

兩方完全相悖的言辭,讓賠償金的歸屬變得更加撲朔迷離。

矛盾的背後

據悉,在上個世紀六十年代,陳根仙曾經結過婚,嫁的是同村的村民張水滿。婚後,她生了3個兒子,大兒子6歲的時候就夭折了,到了1980年前後,丈夫因患精神疾病離家出走,至今沒有音訊,生死未蔔。那個時候在農村,一個女人帶著兩個年幼的孩子,一邊要下地幹活,一邊還要照顧孩子們的生活起居,困難可想而知。當時陳根仙的隔壁鄰居就是張花雞,而張花雞也是妻子去世不久,一個人帶著兒子,日子也過得挺不容易,不久,兩個苦命的人就走到了一起。陳根仙帶著兩個兒子住到了張花雞家裡,搭伴兒過起了日子。

兩家人住到了同一個屋簷下,在村裡人看來這挺合適的,就算是兩口子了。此後,張花雞負責下地幹活,掙錢養家,陳根仙照料三個孩子的日常生活。陳根仙說自從搬到張家後,她一直都把張松雲當自己的兒子看待,後來張松雲娶了媳婦,生了娃,她還幫著帶過孫女。對於曾經一起生活多年,張松雲也承認,只是他覺得人情歸人情,法律歸法律,再怎麼說陳根仙和他父親也不是正式夫妻。張松雲的說法讓陳根仙老人難以接受,老人覺得自己在張家生活了三十多年,照顧一家老小,甚至連戶口都早已登記在張家,到頭來怎麼就不算張家的人了?

不論怎麼說,張松雲堅決不認可陳根仙的繼母身份,這也讓陳根仙老人和兒子覺得張松雲這麼做太不近人情了,他們覺得在張花雞老人出事之前,張松雲對此是沒有異議的,到了賠償金的問題上,就不承認了。

張松雲說,讓他對陳根仙母子不滿的還有一件事情。前些年,陳根仙的兒子蓋了三間三層樓的新房,之後陳根仙的兒子把母親接到了新房裡去住,而張花雞老人還住在原來的那間有些破敗的平房裡。張松雲覺得陳根仙母子口口聲聲說父親張花雞是他們的親人,若真是這麼想,能做出這樣的事情嗎?

訴訟 訴訟 再訴訟

2015年12月10日,一審法院作出了兩份判決,法院認為陳根仙母子和張松雲都是張花雞的近親屬,都有權獲得張花雞的死亡賠償金,判決陳根仙母子獲得16.4萬余元,張松雲獲得8.5萬餘元的賠償。一審判決後張松雲不服,上訴到了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2日,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之後,張松雲仍舊不服,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要求再審。

2016年12月30日,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銷之前的判決,發回一審法院重新審理。

案件發回到了一審法院後,一審法院的法官重新查閱了新中國建國以來關於《婚姻法》方面的相關資料和司法解釋,想要確認陳根仙和張花雞兩人的關係到底是同居關係還是事實婚姻。上世紀八十年代初,關於事實婚姻如何認定,如何解除,還有事實婚姻的效力問題,法律規定都不是很明確,法院認為以現在的標準去要求那個時候發生的事情過於苛刻了,而且在法院看來,當年陳根仙和張花雞在一起應該沒有重婚的故意。

這個案子的法律適用問題,法院也感到有些棘手。為了妥善解決這25萬餘元死亡賠償金的分配問題,2017年3月29日,法院再次組織人員對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中,張松雲還是堅持認為陳根仙跟他父親只是同居關係,不是事實婚姻。陳根仙根本沒有權利來分這筆死亡賠償金。調解不成,法院只好出判決。

2017年8月15日,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區人民法院再次作出判決,法院認為張花雞的死亡賠償金是張花雞和陳根仙事實婚姻存續期間所得,應由陳根仙母子和張松雲各得三分之一。判決大貨車司機胡某及其保險公司賠償陳根仙母子16.6萬餘元,賠償張松雲8.4萬餘元。張松雲不服,已經再次向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我們看看網友怎麼說~

普法時間

Q1:今天我們節目請到的嘉賓是北京大學法學院的馬憶南教授。馬教授,你好!這是因為一起交通肇事所產生的死亡賠償金而引起的法律糾紛,那現在我們就問一個很普遍的問題,如果有人在交通事故當中不幸死亡了,那麼他的這些親屬當中,誰有資格、有權利獲得這些賠償金?

A1:死亡賠償金是給他的近親屬的,那麼死者的近親屬,就是他的配偶、父母、子女。現在有個關鍵的問題就是陳根仙老人以前結過婚,也是一段事實婚姻。但是在1980年前後,她的原來那位丈夫就離家出走了,到現在生死未蔔。之後呢,陳根仙老人又跟張花雞一起生活了30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發佈的一個《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一)裡邊的規定,就是1994年2月1日之前形成的已經符合結婚條件形成的事實婚姻關係是給予承認的,就認定他是事實婚姻關係。1994年2月1日之後符合結婚條件形成的事實婚姻關係就必須要當事人去補辦結婚登記,才給予承認事實婚姻關係。這個案子當中,張花雞和陳根仙,他們的同居是發生在1994年之前的,所以呢在法律上可以認定為是一種事實婚姻關係。他們這個關係也得到了周圍群眾的認可,可以做為事實婚姻來對待的。

Q2:張花雞的兒子張松雲認為,如果現在要認定他的父親和陳根仙這段事實婚姻是夫妻關係,那麼之前陳根仙還有一段事實婚姻,兩段都是事實婚姻的話,豈不是涉嫌重婚了嗎?

A2:陳根仙和她的第一個丈夫,他們也是一個事實婚姻,也沒有登記。在她丈夫出走的時候,那是八十年代初,那個時候,我們中國法律還不健全,還沒有建立起法律上的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制度。它是1986年《民法通則》頒佈才建立的,所以陳根仙也不可能去依法要求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 。那時候沒有這個法律制度的支援,所以我們不能以現在的法律制度去要求他們的行為。

有時候

親情不只是血濃於水

實習小編:劉驍月

維護:宋小軍

主編:王秀敏

張松雲

陳根仙

但是陳根仙老人不認同這種說法,她覺得這筆賠償金她也是有份的,因為她也是張花雞的家人。她和張花雞老人共同生活了三十多年,雖然沒有登記結婚,但她一直覺得自己就是張花雞的妻子,張松雲也算是她的繼子,而且她也確實撫養過張松雲。

兩方完全相悖的言辭,讓賠償金的歸屬變得更加撲朔迷離。

矛盾的背後

據悉,在上個世紀六十年代,陳根仙曾經結過婚,嫁的是同村的村民張水滿。婚後,她生了3個兒子,大兒子6歲的時候就夭折了,到了1980年前後,丈夫因患精神疾病離家出走,至今沒有音訊,生死未蔔。那個時候在農村,一個女人帶著兩個年幼的孩子,一邊要下地幹活,一邊還要照顧孩子們的生活起居,困難可想而知。當時陳根仙的隔壁鄰居就是張花雞,而張花雞也是妻子去世不久,一個人帶著兒子,日子也過得挺不容易,不久,兩個苦命的人就走到了一起。陳根仙帶著兩個兒子住到了張花雞家裡,搭伴兒過起了日子。

兩家人住到了同一個屋簷下,在村裡人看來這挺合適的,就算是兩口子了。此後,張花雞負責下地幹活,掙錢養家,陳根仙照料三個孩子的日常生活。陳根仙說自從搬到張家後,她一直都把張松雲當自己的兒子看待,後來張松雲娶了媳婦,生了娃,她還幫著帶過孫女。對於曾經一起生活多年,張松雲也承認,只是他覺得人情歸人情,法律歸法律,再怎麼說陳根仙和他父親也不是正式夫妻。張松雲的說法讓陳根仙老人難以接受,老人覺得自己在張家生活了三十多年,照顧一家老小,甚至連戶口都早已登記在張家,到頭來怎麼就不算張家的人了?

不論怎麼說,張松雲堅決不認可陳根仙的繼母身份,這也讓陳根仙老人和兒子覺得張松雲這麼做太不近人情了,他們覺得在張花雞老人出事之前,張松雲對此是沒有異議的,到了賠償金的問題上,就不承認了。

張松雲說,讓他對陳根仙母子不滿的還有一件事情。前些年,陳根仙的兒子蓋了三間三層樓的新房,之後陳根仙的兒子把母親接到了新房裡去住,而張花雞老人還住在原來的那間有些破敗的平房裡。張松雲覺得陳根仙母子口口聲聲說父親張花雞是他們的親人,若真是這麼想,能做出這樣的事情嗎?

訴訟 訴訟 再訴訟

2015年12月10日,一審法院作出了兩份判決,法院認為陳根仙母子和張松雲都是張花雞的近親屬,都有權獲得張花雞的死亡賠償金,判決陳根仙母子獲得16.4萬余元,張松雲獲得8.5萬餘元的賠償。一審判決後張松雲不服,上訴到了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2日,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之後,張松雲仍舊不服,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要求再審。

2016年12月30日,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銷之前的判決,發回一審法院重新審理。

案件發回到了一審法院後,一審法院的法官重新查閱了新中國建國以來關於《婚姻法》方面的相關資料和司法解釋,想要確認陳根仙和張花雞兩人的關係到底是同居關係還是事實婚姻。上世紀八十年代初,關於事實婚姻如何認定,如何解除,還有事實婚姻的效力問題,法律規定都不是很明確,法院認為以現在的標準去要求那個時候發生的事情過於苛刻了,而且在法院看來,當年陳根仙和張花雞在一起應該沒有重婚的故意。

這個案子的法律適用問題,法院也感到有些棘手。為了妥善解決這25萬餘元死亡賠償金的分配問題,2017年3月29日,法院再次組織人員對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中,張松雲還是堅持認為陳根仙跟他父親只是同居關係,不是事實婚姻。陳根仙根本沒有權利來分這筆死亡賠償金。調解不成,法院只好出判決。

2017年8月15日,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區人民法院再次作出判決,法院認為張花雞的死亡賠償金是張花雞和陳根仙事實婚姻存續期間所得,應由陳根仙母子和張松雲各得三分之一。判決大貨車司機胡某及其保險公司賠償陳根仙母子16.6萬餘元,賠償張松雲8.4萬餘元。張松雲不服,已經再次向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我們看看網友怎麼說~

普法時間

Q1:今天我們節目請到的嘉賓是北京大學法學院的馬憶南教授。馬教授,你好!這是因為一起交通肇事所產生的死亡賠償金而引起的法律糾紛,那現在我們就問一個很普遍的問題,如果有人在交通事故當中不幸死亡了,那麼他的這些親屬當中,誰有資格、有權利獲得這些賠償金?

A1:死亡賠償金是給他的近親屬的,那麼死者的近親屬,就是他的配偶、父母、子女。現在有個關鍵的問題就是陳根仙老人以前結過婚,也是一段事實婚姻。但是在1980年前後,她的原來那位丈夫就離家出走了,到現在生死未蔔。之後呢,陳根仙老人又跟張花雞一起生活了30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發佈的一個《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一)裡邊的規定,就是1994年2月1日之前形成的已經符合結婚條件形成的事實婚姻關係是給予承認的,就認定他是事實婚姻關係。1994年2月1日之後符合結婚條件形成的事實婚姻關係就必須要當事人去補辦結婚登記,才給予承認事實婚姻關係。這個案子當中,張花雞和陳根仙,他們的同居是發生在1994年之前的,所以呢在法律上可以認定為是一種事實婚姻關係。他們這個關係也得到了周圍群眾的認可,可以做為事實婚姻來對待的。

Q2:張花雞的兒子張松雲認為,如果現在要認定他的父親和陳根仙這段事實婚姻是夫妻關係,那麼之前陳根仙還有一段事實婚姻,兩段都是事實婚姻的話,豈不是涉嫌重婚了嗎?

A2:陳根仙和她的第一個丈夫,他們也是一個事實婚姻,也沒有登記。在她丈夫出走的時候,那是八十年代初,那個時候,我們中國法律還不健全,還沒有建立起法律上的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制度。它是1986年《民法通則》頒佈才建立的,所以陳根仙也不可能去依法要求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 。那時候沒有這個法律制度的支援,所以我們不能以現在的法律制度去要求他們的行為。

有時候

親情不只是血濃於水

實習小編:劉驍月

維護:宋小軍

主編:王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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