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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錢不還,竟然低價轉讓財產,對付老賴很簡單,試試這一招!

債權人撤銷權, 又稱“撤銷訴權”或“廢罷訴權”, 是指當債務人所為的減少其財產的行為危害債權實現時, 債權人為保全債權得請求法院予以撤銷該行為的權利。


債權人撤銷權也為債權的保全方式之一, 是為防止因債務人的責任財產減少而致債權不能實現的現象出現。 因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是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間的行為, 從而使債務人與第三人間已成立的法律關係被破壞, 當然地涉及第三人。 因此, 債權人的撤銷權也為債的關係對第三人效力的表現之一。 在司法實踐中經常會遇到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案件, 這類案件專業性比較強, 其中涉及的諸多法律問題都很值得我們探討和研究。

△ 圖片來源於網路

法律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 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 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 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 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 由債務人負擔。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 該撤銷權消滅。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應當嚴格遵守如下四個條件:

一、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

二、債務人轉讓財產的行為給債權人造成損害;

三、受讓人明知其以不合理的低價受讓財產將會給債權人造成損害;

四、債權人在法定期間內行使撤銷權。

對於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明顯不合理的低價”, 我們應當如何判斷呢?人民法院應當以交易當地一般經營者的判斷, 並參考交易當時交易地的物價部門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 結合其他相關因素綜合考慮予以確認。

△ 圖片來源於網路

對於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案件第二個值得我們關注的問題是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範圍。 我國《合同法》對於債權人行使撤銷權規定了嚴格的適用條件,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範圍應當僅限於對債權人負有直接債務的債務人向第三人轉讓財產的情形, 而不能肆意擴大。

只有這樣, 才能在保障債權人實現債權的同時, 也保護第三人將財產再轉讓合同的穩定性和交易安全。 如果把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範圍隨意擴大至受讓財產的“第四人甚至第五人”, 那麼此種行為不僅是對法律規定的肆意擴大解釋, 不利於維護商事交易的穩定性。

文丨周文律師 房地產業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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