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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購物小票上的一句話讓你權益受損?看看怎麼回事……

說到購物,

關於購物小票就有不少人有過“奇遇”。

有的消費者在出超市時被強行查驗小票,

更有商家在小票上加蓋

“商品未過保質期”的免責章……

比如說, 天津的童女士近日在西青區某超市購物, 結完賬, 出超市時卻被身著保安制服的工作人員攔下, 強行要求查驗購物小票:

“有時候還會在小票上用筆劃一下, 甚至蓋上‘商品未過保質期’的章。 ”家住河南的劉女士對此表示好奇, 超市客服中心的工作人員向她解釋說:

超市的這些行為法律是否允許呢?

您接著往下看~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7條的規定, 經營者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 購物小票作為商家開具給消費者的購物憑證, 屬於消費者所有, 商家無權進行查驗。

如果經營者強行查驗的,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0條以及第56條的規定, 經營者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並賠償損失;相關行政部門可以責令改正, 並根據情節輕重程度處以警告或罰款, 而且處罰機關還會將經營者的行為記入信用檔案, 向社會公佈哦。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6條的規定, 此種加蓋商品未過期印章的行為屬於經營者以格式條款的方式, 單方表明商品符合保質期要求, 屬於以格式條款的方式免除了經營者的責任, 屬於無效行為, 不能對消費者產生約束力。 因此, 假如消費者發現商品過了保質期, 仍然可以憑購物小票跟經營者退換貨。

一般說來, 購物小票是消費者的購物憑證, 而購物發票則是用於報銷之用。 當商品出現了品質問題, 消費者憑藉購物小票即可以進行更換、維修或退貨, 因此購物小票與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的所享有的法定權利息息相關, 一定要好好保存。

而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2條的規定,

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時, 應向消費者出具發票等購貨憑證;消費者索要發票等購貨憑證的, 經營者必須出具。 所以說, 商家有義務向消費者出具購物憑證, 如不出具, 消費者有權利要求對方出具。

所以說,

購物小票事關身為消費者的我們的各項權益,

各位小夥伴在購完物之後記得要索要購物小票並妥善保存,

以免發生問題時無據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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