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15日, 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的死刑命令, 在鹽湖區分別對孫國棟、牛鵬飛兩起刑事案件的罪犯執行了死刑。
2015年9月16日2l時許, 孫國棟在鹽湖區一賓館門口, 因誤推該賓館老闆的自行車被賓館工作人員陳某某(被害人, 女, 歿年22歲)等人阻攔, 便到對面一飯店後廚裡偷拿一把菜刀返回, 持菜刀朝被害人頭頸部連續猛砍, 後將被害人的頭顱砍下掛在賓館門把手上。 其間, 在場的被害人任某某(時年14歲)欲撿起手機報警, 被孫國棟持菜刀砍致輕傷。 法院認為, 孫國棟因瑣事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
2013年1月12日傍晚, 牛鵬飛與同案被告人楊某某、張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在鹽湖區東城辦槐樹凹村中銀大道東側一巷道內的飯店吃飯、喝酒。 21時許, 楊某某酒後在該飯店門口附近橫穿馬路時, 與騎電動車路過的被害人馬某某(歿年26歲)發生碰撞, 二人發生爭執。 楊某某遂打電話給張某某欲解決糾紛, 張某某與牛鵬飛接到電話後趕到現場, 三人對馬某某拳打腳踢。 馬某某持U形鎖向西跑至不遠處的一網吧門前時被三人追上, 三人繼續用拳頭毆打馬某某。 馬某某持U形鎖反抗, 牛鵬飛即掏出隨身攜帶的單刃折疊刀朝馬某某胸、腹、背、腿等處捅刺十余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