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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轉讓美容院拒絕顧客退卡 法院判令商家全額退款

美容院被轉讓, 顧客預存的錢沒有消費完, 能不能退?昨天, 市中級人民法院披露了一起消費者起訴美容院老闆, 退掉預付款餘額的典型維權案例。

徐彬(化名)2009年開始在某美容養生會所消費, 2015年底, 徐彬發現美容院被老闆吳某轉讓給林某等人, 一直給自己做護理的技師王某也離職。 當時徐彬懷孕, 不適合再做美容美體護理, 加上擔心以後的服務品質, 徐彬去找吳某, 要求將沒消費完的卡和產品折現退款。

經共同核算, 吳某認可所有剩餘產品及服務價值共計11816元, 但以自己已註銷會所營業執照為由,

稱後續事宜由新老闆林某負責。 徐彬找到林某, 林某只認可接手6673元餘額(包含未拆封產品和未消費的服務費), 可在新店換成等額服務或產品。

三方協商未果, 徐彬將吳某、林某及幾位股東一起告上法庭。 去年6月, 法院判決, 吳某退還徐彬美容卡內剩餘金額2393元, 並將徐彬購買的產品交付徐彬。

一審宣判後, 徐彬上訴到武漢中院, 其代理人稱, 美容院轉讓後, 服務形式、服務水準都不是原來意義上的美容院, 因此徐彬有權要求終止服務。

二審法官經審理認為, 徐彬在美容院購買產品, 目的是接受美容服務。 現美容院被轉讓, 導致吳某與徐彬之間的服務合同發生變更。 而美容服務合同具有很強的人身依附性質, 服務物件需自願接受服務,

不能強制消費, 吳某的轉讓行為已導致徐彬對以後的美容服務產生了合理懷疑, 致使不能實現美容服務合同目的, 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徐彬要求解除合同的上訴理由成立。 合同解除後, 吳某應當就徐彬尚未消費的金額全部予以退還。

去年10月, 武漢中級法院作出終審判決, 吳某限期退還徐彬11816元。

責編:朱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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