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依法依規做好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2018年度公務員招考筆試實施期間發生的違紀違規行為認定和處理工作, 特制定本操作規範。
一、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基本規則
(一)考生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給予其當次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1.將規定以外的物品帶入考場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 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2.未在指定座位參加考試, 或者未經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 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3.經提醒仍不按規定填寫(填塗)本人資訊的;
4.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帶出考場,
5.在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規定以外位置標注本人資訊或其他特殊標記的;
6.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的, 或者在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7.其他應給予當次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違紀違規行為。
(二)考生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 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 並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 記錄期限為五年。
1.抄襲、協助抄襲的;
2.持偽造證件參加考試的;
3.使用禁止自帶的通訊設備或者具有計算、存儲功能電子設備的;
4.其他應給予取消本次考試資格處理的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三)考生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 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 並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 長期記錄。
1.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2.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3.其他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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