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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拋物索賠無門?高空拋物行為的定性!

“高空拋物是一種違反社會公共道德的行為, 曾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 ”高空拋物行為不僅是嚴重損害城市形象的不道德的行為, 同時更會造成過往行人人身財產的損失。

11月5日, 江西省南昌市一位八十歲的老人在城區站前西路一公交月臺附近, 突遭飛來橫禍, 被附近樓上扔下來的一個八寶粥易開罐砸中頭部, 血流不止, 被送往醫院縫了六針。 老人由於無法找到確定的高空拋物者, 一時索賠無門, 截止日前, 南昌市公安局繩金塔派出所正在進一步調查此事件。

一、 高空拋物可能成立犯罪

2015年7月16日13時許, 被告人石某等人在上海市閔行區裝卸貨物時, 由被告人石某在店鋪的二樓將布卷從窗口扔下, 被告人何某等人在樓下負責提醒過往行人並裝運布卷。 期間上述被告人因為疏忽大意和過於自信, 未盡提醒和注意義務, 致使途徑此地的被害人項某被布卷砸中頭部, 致使四肢癱瘓, 造成一級重傷。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於2016年1月19日作出判決, 認定石某等人成立過失致人重傷罪, 並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 ((2015)閔刑初字第2992號刑事判決)

二、 高空拋物致損如何請求賠償

高空拋物致害人一方面可能成立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對無辜受害人也造成了人身財產方面的損失。 而由於大多高空拋物致害案件難以確定具體加害人, 不少人覺得索賠無門。

此時受害人應當找誰彌補自身的損失?

結合法律規定, 在2009年施行的侵權責任法,

針對這種情形已經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造成他人損害, 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 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 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結合本案事實, 老人可以向法院起訴, 請求該樓靠月臺側的二樓以上的住戶對其損失進行補償。 至於被告名單可以找該社區物業索要。

需要強調的一點是, 本條之規定是為了填補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害, 而非據此推定所有住戶均為加害人, 故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對受害人遭受的損失是補償而非賠償。

作者:阿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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