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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村賬鎮記監管 杜絕財會職務犯罪

【背景】

隨著新農村建設的持續推進, 村有資產逐漸增多, 村財務規範化管理日益重要。 不少鎮村財務管理制度不健全, 會計基礎工作不到位, 村組幹部濫用亂支、集體資產流失現象較為突出, 群眾反響強烈、幹群關係緊張, 既影響人民內部團結, 又增加社會穩定隱患。 江蘇省阜寧縣人民法院在審理周某等職務犯罪案件中, 發現案涉村財務管理存在“五個不到位”等問題, 並針對上述問題向有關單位發出司法建議。

【建議】

江蘇省阜寧縣人民法院司法建議書

〔2016〕阜法建第L010號

阜寧縣委農村工作辦公室:

我院在審理周某、曹某等一批職務犯罪案件中發現,

案涉鎮村財務幹部利用“村賬鎮記”制度運行過程中的制度漏洞實施職務犯罪, 違法侵佔村有資金, 筆數多、數額高, 影響壞, 且屢禁不止, 應當引起足夠重視。

一、存在的問題

1.外部監管不到位。 目前由鎮裡少數部門承擔監管職能, 權力高度集中, 個別村組幹部由此賄賂、“收買”鎮裡監管幹部, 或者鎮裡監管幹部以審批、監管權設租, 對村組正常資金運行予以刁難。

2.村務公開不到位。 村務公開在實際執行中存在半公開或假公開現象, 大部分村民對村裡的收支情況並不知情。 另外, 部分村民主理財小組見票蓋章都通過, 甚至有的村民主理財小組的印章長期保存在會計手中。

3.人員配備不到位。

由於村級報帳員大都沒有接受過財會方面的正規培訓, 自製單據報帳、白條報銷、自批自管現金較為普遍。 同樣, 作為“村賬鎮記”代管部門經管站, 也存在人員力量不足問題。 一般每個記帳員都要記5至6個村的賬務, 甚至有的鎮只有1名記帳員。

4.資金統管不到位。 按照“村賬鎮記”制度要求, 村集體的各項資金都要及時、足額存入鎮統一開設的帳戶。 阜寧縣法院在審理中發現, 有4個村在鎮設立村賬的同時, 又在本村設立賬外賬, 將本村部分經濟收入直接用於支付有關費用。 賬外賬處於監管空白, 成為滋生腐敗的土壤。

5.手續履行不到位。 按照村集體資金所有權、使用權、審批權、收益權“四權”不變的原則, 經管站“村賬鎮記”帳戶上的資金均為村委會資金,

經管站只是一個代管機構, 無權支配該帳戶上的資金, 任何支出都必須經過分管領導簽字, 但在部分鄉鎮, 經管站的支出只需站長簽字, 客觀上給職務犯罪的發生提供了便利。

二、具體建議

1.加強領導責任體系建設。 針對鎮村財務幹部職務犯罪氾濫問題, 要將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融入村賬財務管理, 將村賬鎮記財務管理納入鎮村幹部崗位目標責任制, 完善獎懲機制, 確定各村黨支部書記為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 並將責任層層分解到村賬財會人員, 形成一把手負總責、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財務管理新格局。

2.加強教育監督體系建設。 針對村財會人員業務知識欠缺, 規則意識普遍不強的問題,

要加大縣財政保障力度, 通過定期舉辦培訓班、技能競賽、法規測試、警示教育等途徑和方式, 制度化、常態化、規範化地提高財會人員的工作能力、業務水準和法紀觀念。

3.加強管理制度體系建設。 針對村財務管理漏洞問題, 要嚴格財務公開, 村賬代管機構經管站必須堅決執行國家《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暫行規定》, 定期對村財務計畫、各項收支、資產負債、重大事項發佈等公開情況進行抽查;要嚴格財務審批, 健全支援審批制度, 規範審批流程, 特別是根據支出金額大小, 建議制定審批區分制, 充分發揮村支部、村委會的集體評議作用;要嚴格現金管理, 堅持實行“賬款分離”制度, 非出納人員不得經管現金;要嚴格財務紀律,

不坐支現金、不挪用公款、不公款私存、不白條抵現;要嚴格集中報帳, 村報帳員負責好村財務出納和未入帳單據的保管工作, 按時到代管機構經管站辦理報帳、記帳, 不得無故缺席、遲到或拒報。

以上建議請研究考慮, 並將處理結果及時函告我院。

江蘇省阜寧縣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

【效果】

該司法建議書發出後, 法院抄送一份給阜寧縣人民政府, 阜寧縣委農村工作辦公室高度重視, 及時調查研究, 並於2016年9月3日函告阜寧縣人民法院, 針對司法建議的問題, 積極制定有效措施整改:

1.中國共產黨阜寧縣委員會農村工作辦公室牽頭成立了由紀檢、財政、民政、農業等部門組成的專項領導小組, 對“村賬鎮記”工作的實施情況進行調查,責成各鄉鎮按一處固定辦公場所、一村一套櫃子、一個專設銀行帳戶、一套微機、一套財務集中核算管理或會計代理的操作軟體的要求,組建鎮村賬代記核算中心,實行“統一開戶、集中管理、分戶核算”的管理模式。其餘建議措施逐步落實到位,屆時再予函複。

2.司法建議書發送後,阜寧縣法院又編報了“村賬鎮記五個不到位易引發職務犯罪”的資訊,層報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報送江蘇省委辦公廳。2016年11月4日,江蘇省委辦公廳《快報(綜合摘報)》第210期刊登了此資訊,江蘇省委書記李強批示,要求將該資訊中分析的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印送各縣市(區)主要負責人參閱。

(作者單位:江蘇省阜寧縣人民法院)

對“村賬鎮記”工作的實施情況進行調查,責成各鄉鎮按一處固定辦公場所、一村一套櫃子、一個專設銀行帳戶、一套微機、一套財務集中核算管理或會計代理的操作軟體的要求,組建鎮村賬代記核算中心,實行“統一開戶、集中管理、分戶核算”的管理模式。其餘建議措施逐步落實到位,屆時再予函複。

2.司法建議書發送後,阜寧縣法院又編報了“村賬鎮記五個不到位易引發職務犯罪”的資訊,層報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報送江蘇省委辦公廳。2016年11月4日,江蘇省委辦公廳《快報(綜合摘報)》第210期刊登了此資訊,江蘇省委書記李強批示,要求將該資訊中分析的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印送各縣市(區)主要負責人參閱。

(作者單位:江蘇省阜寧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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