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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作物病蟲害嚴重發生時,農民能領取防治費用補助嗎?

國務院法制辦17日就《農作物病蟲害防治條例(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旨在進一步防治農作物病蟲害, 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和農產品品質安全。

國務院法制辦在徵求意見稿的說明中指出, 當前我國農作物病蟲害防治工作存在主體責任不夠清晰, 監測與預報、預防與控制工作不夠規範等問題, 有必要通過立法予以規範和保障。

意見稿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加強對農作物病蟲害防治工作的組織領導, 農業主管部門負責農作物病蟲害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同時, 意見稿明確, 農業生產經營者應當做好生產經營範圍內的農作物病蟲害防治工作, 並對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開展的預防控制工作予以配合。

根據意見稿, 一、二類農作物病蟲害嚴重發生時,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防治費用給予補助。 在農作物病蟲害預防控制工作中,

為保護公共利益強制銷毀種植的農作物及其產品的, 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給予補償。

此外, 意見稿指出, 國家鼓勵和支持使用生態治理、健康栽培、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綠色防控技術和先進的施藥器械以及安全、高效、經濟的農藥, 鼓勵和支持開展農作物病蟲害統防統治。

社會公眾可以在2017年12月17日前登錄中國政府法制資訊網, 對徵求意見稿提出意見。

徵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

徵求意見稿共七章43條, 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1)關於主體責任。

一是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加強對農作物病蟲害防治工作的組織領導, 農業主管部門負責農作物病蟲害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其他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第五條至第七條)。

二是明確農業生產經營者應當做好生產經營範圍內的農作物病蟲害防治工作, 並對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開展的預防控制工作予以配合(第八條)。

三是規定農作物病蟲害發生時, 農業生產經營者應當及時採取控制措施;農作物病蟲害嚴重發生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控制;農作物病蟲害暴發時,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 採取應急處置措施(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

(2)關於防治工作。

一是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組織開展源頭預防、種苗預防、健康栽培等預防措施(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

二是根據農作物病蟲害的特點及其對農業生產的危害程度,

將農作物病蟲害分為三類,規定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分別組織制定一、二類農作物病蟲害名錄及預防控制方案, 縣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可以組織制定三類農作物病蟲害預防控制方案, 指導農作物病蟲害預防控制工作(第三條、第二十條)。

三是規定農作物病蟲害監測技術規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制定, 要求植物保護工作機構按照監測技術規範開展監測, 定期報送監測資訊, 及時發佈農作物病蟲害預報, 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向社會發佈(第十四條至第十八條)。 四是明確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及其作業人員應當具備的條件,

規定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應當與服務物件共同商定服務方案或者簽訂服務合同, 並建立服務檔案(第五章)。

(3)關於保障措施。

一是明確鼓勵和支援農作物病蟲害防治科學研究、國際合作交流以及開展綠色防控、統防統治等(第九條、第十條)。

二是規定一、二類農作物病蟲害嚴重發生時,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防治費用給予補助;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農作物病蟲害應急處置需要儲備必要的應急物資, 做好相關經費安排(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

三是明確鼓勵和支持保險機構開展農作物病蟲害防治相關保險業務, 鼓勵和支持農業生產經營者參加保險(第二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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