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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廠老闆欠薪逃匿 拒不支付觸犯刑法

2009年12月,康某開始承包經營茶廠,並雇傭工人到茶廠做工。 因經營不善,康某於2014年9月上旬逃離該廠,並拒不支付該廠106名工人2014年下半年以來的工資,合計103311元。

106名工人領不到工資又聯繫不上老闆,遂向有關部門反映。 2016年1月,福建省龍岩市上杭縣人社局向康某下達限期整改指令書,整改期限屆滿後,康某仍未支付工人工資。 2016年3月上杭縣人社局將該案移送至公安部門,公安部門立案後對康某進行網上追逃。

案發後,康某向上杭縣人社局的銀行帳戶存入工人工資款,並在宣判前付清全部工人工資。 但這並不意味著康某可以免責。

近日,上杭縣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康某拘役六個月,緩刑八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

本案主審法官庭後表示,出於加強民生保護目的,加大對一些嚴重損害勞動者利益的行為懲處力度,2011年2月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將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行為納入了刑法調整範圍。

本案中,康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鑒於康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願認罪,且在宣判前全部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遂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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