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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法丨申訴應注意的事項

【案例】

2016年11月, 張某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其所在區基層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因不服該判決, 張某提起上訴, 後經當地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

裁定維持一審判決。 判決生效後, 張某被交付監獄服刑。 在服刑期間, 張某仍然對判決持有異議, 寫信讓其父母為其進行申訴。

【法律分析】

我國刑事訴訟審判程式為兩審終審制, 故審判監督程式並不是所謂的第三審程式, 其設置的目的主要是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進行糾錯, 是審判監督的一種表現形式。 而案例中的申訴, 就是審判監督程式中的申訴, 即申訴權人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不服, 以書狀或口頭形式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該裁判在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上錯誤並要求重新審判的行為。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有權提起申訴的主體包括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

而申訴行為本身可以委託律師代為進行。 申訴的物件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同時, 申訴權人在提起申訴程式時必須一併提出申訴的理由, 這些理由既包括實體權利上的理由, 如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 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也包括程式上的理由, 如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存在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為。

申訴的提起並不必然會引起審判監督程式的啟動。 這意味著申訴權人只有提請啟動審判監督程式的權利, 而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對申訴材料進行審查後, 認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 才會決定立案複查。 其中, 人民法院受理申訴後, 經審查不符合重新審判條件的,

應當說服申訴人撤回申訴, 對仍然堅持申訴的, 書面予以駁回。 而申訴人對駁回不服的, 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 這也說明申訴人可一直申訴至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實踐中, 大多數申訴人堅持申訴就是寄希望於能實現由最高人民法院進行糾錯的目的和效果。

文丨陳雨露律師 刑事業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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