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6年11月, 張某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其所在區基層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因不服該判決, 張某提起上訴, 後經當地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
我國刑事訴訟審判程式為兩審終審制, 故審判監督程式並不是所謂的第三審程式, 其設置的目的主要是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進行糾錯, 是審判監督的一種表現形式。 而案例中的申訴, 就是審判監督程式中的申訴, 即申訴權人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不服, 以書狀或口頭形式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該裁判在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上錯誤並要求重新審判的行為。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有權提起申訴的主體包括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
申訴的提起並不必然會引起審判監督程式的啟動。 這意味著申訴權人只有提請啟動審判監督程式的權利, 而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對申訴材料進行審查後, 認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 才會決定立案複查。 其中, 人民法院受理申訴後, 經審查不符合重新審判條件的,
文丨陳雨露律師 刑事業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