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檔家居名不副實 來源: 重慶晚報
2015年, 楊先生和妻子在渝北區一家家居店簽訂《定/銷貨單》若干份, 約定購買95萬元家居用品, 明確紅橡原木衣櫃門、紅橡實木貼皮櫃體板以及所有衣櫃背板、原木護牆板、門框線單面、實木滑門等高檔材質。 如果出現品質問題, 商家承諾假一賠十。
裝修發現, 家居店出售的產品材質不一致, 存在翹殼、色差過大等問題。 經檢測, 除門框線條部分為紅橡原木外, 其他產品均非約定高檔材質。 楊先生認為店家存在欺詐行為, 於是上告渝北區法院, 請求判令店家返還貨款95萬元,
法院一審二審認為, 家居店無證據證明有正當理由變更原約定的商品材質,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實施欺詐, 判決店家退還楊先生貨款95萬元並賠償285萬元。
買新車第二天有異響
2015年6月, 彭先生在渝北區一家汽車銷售公司買了一輛轎車, 支付購車款16萬元以及保險、路橋、車輛購置稅等其他費用27680元。 次日, 彭先生開車發現車輛異響, 銷售商工作人員檢查發現, 該車存在問題。 經過評估, 該車前保險杠、電子風扇緊固螺栓有拆裝痕跡, 保險杠固定螺栓處周圍有做漆痕跡, 散熱器百頁片局部變形, 保險杠與翼子板之間裝配間隙不一致, 中網第二橫條斷裂。 多次交涉無果, 彭先生把銷售商告到渝北區法院。
法院經過一審和二審認為,
市一中院終審判決:銷售商退還彭先生購車款16萬元, 彭先生把轎車返還銷售商;銷售商賠償彭先生購車支付的保險、路橋、車輛購置稅等費用27680元;銷售商賠償彭先生購車價款3倍即48萬元。
本組稿件 重慶晚報記者 唐中明
退一賠三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