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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95萬買回山寨家居 商家被判退款再賠285萬元

高檔家居名不副實 來源: 重慶晚報

2015年, 楊先生和妻子在渝北區一家家居店簽訂《定/銷貨單》若干份, 約定購買95萬元家居用品, 明確紅橡原木衣櫃門、紅橡實木貼皮櫃體板以及所有衣櫃背板、原木護牆板、門框線單面、實木滑門等高檔材質。 如果出現品質問題, 商家承諾假一賠十。

裝修發現, 家居店出售的產品材質不一致, 存在翹殼、色差過大等問題。 經檢測, 除門框線條部分為紅橡原木外, 其他產品均非約定高檔材質。 楊先生認為店家存在欺詐行為, 於是上告渝北區法院, 請求判令店家返還貨款95萬元,

賠償285萬元。

法院一審二審認為, 家居店無證據證明有正當理由變更原約定的商品材質,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實施欺詐, 判決店家退還楊先生貨款95萬元並賠償285萬元。

買新車第二天有異響

2015年6月, 彭先生在渝北區一家汽車銷售公司買了一輛轎車, 支付購車款16萬元以及保險、路橋、車輛購置稅等其他費用27680元。 次日, 彭先生開車發現車輛異響, 銷售商工作人員檢查發現, 該車存在問題。 經過評估, 該車前保險杠、電子風扇緊固螺栓有拆裝痕跡, 保險杠固定螺栓處周圍有做漆痕跡, 散熱器百頁片局部變形, 保險杠與翼子板之間裝配間隙不一致, 中網第二橫條斷裂。 多次交涉無果, 彭先生把銷售商告到渝北區法院。

法院經過一審和二審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 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等耐用商品, 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6個月內發現瑕疵, 發生爭議的, 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舉證責任。 銷售商不能舉證證明涉案車輛瑕疵形成時間及形成原因, 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涉案車輛瑕疵形成於銷售前, 銷售商明知車輛存在瑕疵, 以次充好, 應認定構成欺詐。

市一中院終審判決:銷售商退還彭先生購車款16萬元, 彭先生把轎車返還銷售商;銷售商賠償彭先生購車支付的保險、路橋、車輛購置稅等費用27680元;銷售商賠償彭先生購車價款3倍即48萬元。

本組稿件 重慶晚報記者 唐中明

退一賠三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

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 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 為五百元。 法律另有規定的, 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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