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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火車站周圍、
商場附近這些人流量多的地方,
你是否經常遇到過這樣一群人?
他們有男有女,
自稱大學生,
有的捧著宣傳頁,
有的拿著肥皂或者其他生活物品,
向來往的行人講述著什麼。
他們是誰?
他們在幹什麼?
街頭募捐?南京鬧市區頻現神秘“大學生”
根據市民提供的線索, 這段時間, 在南京新街口商圈可以看到一群正在進行募捐的年輕人。
他們以社會實踐的名義向來往行人募捐, 有些市民對他們募捐的行為表示出了質疑。
記者調查時, 一個年輕人說他們是出來做社會實踐的大學生。 近期, 學校正準備組織他們去陝西漢中支教。
記者:你們是哪個學校的?
街頭募捐者:南京財經大學會計學院的。
記者:學校哪個社團的?
而在新街口商圈的中央商場門口, 記者又碰到了另外一群年輕人, 自稱是信陽師範學院的學生。 他們是有組織的社會實踐活動, 由贊助商提供統一的食宿, 募捐到了一定數額的錢, 活動就會結束。
記者:信陽師範不是南京的, 你們怎麼來這邊了?
街頭募捐者:社會實踐嘛, 以實踐為主, 就是鍛煉口才嘛, 我是文科的。 也就募捐七八萬吧, 如果覺得差不多的話就會結束活動。
學校:未組織過街頭募捐活動
在記者調查過程中, 一位年輕人為了證實自己的身份, 還向記者展示了學生證, 並且表示募捐的善款將會在南京財經大學網站上進行公示。
記者:你2012年入學?不是應該畢業了嗎?
街頭募捐者:沒有修夠學分不讓畢業嘛。
記者:那這個錢, 我怎麼才能確認你們後期是捐給山區了呢?
街頭募捐者:我們這邊是有公示的, 因為做公益活動和支教活動最重要的就是公示和透明嘛。
記者:在哪裡公示啊?
街頭募捐者:這個在公眾號上和學校網站上都有會公示出來的。
當記者向南京財經大學進行核實的時候,
卻發現了意外的結果。
南京財經大學團委工作人員:我們組織過相關的善款募集, 但是沒有到過這麼遠的地方支教, 這麼遠的, 我們學校不是太鼓勵的, 畢竟考慮到學生安全方面的原因。 再一個我們都有長期聯繫的一些機構。
隨後, 記者向南京財經大學提供了其中一位年輕人所出示的學生證資訊, 南京財經大學團委對該學生證的學生證資訊編號進行了核實。
南京財經大學團委工作人員:我們這邊經過核實, 這個學生是丟失了證件。 這個情況跟他回饋的時候, 他也很驚訝, 他說可能是被不法分子盜用了。
警方對冒充學生募捐行為展開調查
另外, 根據中央商場門口幾位元募捐者的敘述, 該活動是依託于某聯會進行的公募行動, 記者與該組織的負責人取得聯繫, 他表示, 並未舉辦過此類街頭募捐活動。
隨後, 記者隨即撥打了110, 民警立即趕到現場。 面對員警, 這群年輕人一口咬定, 他們只是在街頭賣東西而已。 這樣的口徑與記者先前的調查完全不同。
民警:你們在募捐什麼?
街頭募捐者:沒捐什麼。就是在做品牌宣傳。
民警:你們賣東西可以啊,但是你們不能以募捐的名義賣啊。
街頭募捐者:我們沒有以募捐的名義賣。我們就是宣傳,這上面寫的很清楚啊,我們是幫人家做廣告,然後交一半去山區幫助小朋友啊。
隨後,
這幾位年輕人被民警帶走調查。
目前,
南京市民政部門已經開始對此事調查取證。
法律專家:已涉嫌違反《慈善法》
2016年9月1日,新《慈善法》正式頒佈。
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應當取得公開募捐資格。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基於慈善目的,可以與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由該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並管理募得款物。”
第三十八條規定:“慈善組織接受捐贈,應當向捐贈人開具由財政部門統一監(印)制的捐贈票據。捐贈票據應當載明捐贈人、捐贈財產的種類及數量、慈善組織名稱和經辦人姓名、票據日期等。”
很明顯,
南京街頭的這種所謂的募捐行為,
根本不符合上述規定。
有法律界人士表示,
這些人不僅涉及違反《新慈善法》,
還很有可能涉嫌違反《刑法》。
江蘇袁勝寒律師事務所主任袁勝寒
首先,沒有這樣一個慈善組織來做這件事;
第二,學生的身份又是虛假的,他所從事的是騙取他人財物的目的,在這樣的情形下他們應該涉嫌構成詐騙罪。
我覺得在這種情況下,公安機關應該進行必要的調查,如果數額達不到《刑法》規定的標準,可以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來進行行政處罰,如果構成刑事犯罪的,應當追究詐騙罪的刑事責任。
拓展閱讀
編輯丨駱猛清
來源 | 央視新聞
民警:你們在募捐什麼?
街頭募捐者:沒捐什麼。就是在做品牌宣傳。
民警:你們賣東西可以啊,但是你們不能以募捐的名義賣啊。
街頭募捐者:我們沒有以募捐的名義賣。我們就是宣傳,這上面寫的很清楚啊,我們是幫人家做廣告,然後交一半去山區幫助小朋友啊。
隨後,
這幾位年輕人被民警帶走調查。
目前,
南京市民政部門已經開始對此事調查取證。
法律專家:已涉嫌違反《慈善法》
2016年9月1日,新《慈善法》正式頒佈。
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應當取得公開募捐資格。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基於慈善目的,可以與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由該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並管理募得款物。”
第三十八條規定:“慈善組織接受捐贈,應當向捐贈人開具由財政部門統一監(印)制的捐贈票據。捐贈票據應當載明捐贈人、捐贈財產的種類及數量、慈善組織名稱和經辦人姓名、票據日期等。”
很明顯,
南京街頭的這種所謂的募捐行為,
根本不符合上述規定。
有法律界人士表示,
這些人不僅涉及違反《新慈善法》,
還很有可能涉嫌違反《刑法》。
江蘇袁勝寒律師事務所主任袁勝寒
首先,沒有這樣一個慈善組織來做這件事;
第二,學生的身份又是虛假的,他所從事的是騙取他人財物的目的,在這樣的情形下他們應該涉嫌構成詐騙罪。
我覺得在這種情況下,公安機關應該進行必要的調查,如果數額達不到《刑法》規定的標準,可以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來進行行政處罰,如果構成刑事犯罪的,應當追究詐騙罪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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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丨駱猛清
來源 | 央視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