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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身追責”築牢生態環境防護牆

黃仕瓊

近日, 《江西省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實施細則(試行)》出臺, 明確規定將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聯動追責、主體追責、終身追責。 該細則無疑是督促領導幹部在生態環境領域正確履職用權的一把“制度利劍”, 其明確提出無論責任人是否已調離、提拔或者退休, 只要違背科學發展要求, 造成Ⅲ級以上生態環境損害等情況的, 都將被嚴肅追責。

環境易污染難治理。 治理難除了難在要籌措巨大的人力、物力、財力之外, 更難在若責任不能有效落實就會導致保護生態環境工作難以開展。

解決這個主要難題需要抓住領導幹部這個“關鍵少數”, 開出相應的“責任處方”。 少數領導幹部錯誤地認為只要離任就不會被追責, 所以, 有的同志為了眼前的政績或經濟效益而犧牲長遠的生態福祉。 為官一任, 理應造福一方。 保護生態環境關乎子孫後代福祉, 不能僅靠領導幹部的責任感和自覺。 我省出臺責任追究實施細則, 明確領導幹部一旦損害了生態環境, 便會被終身追責。 嚴格的追責制度無疑有助於讓領導幹部主動適應新常態, 樹立正確的政績觀, 切實為百姓謀福祉, 真正做到“既要金山銀山更要綠水青山”。

良好的生態環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 我們期待“終身追責”制真正成為一把“利劍”, 守衛住生態環境保護的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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