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歲末都在抓緊休年假 但是新規定有五種人不能享受年假

“新年的鐘聲即將敲響”……天啊, 真的要過年了嗎?可不, 年末了, 沒有做的事抓緊做, 刻不容緩。

比如今年的年假都用完了嗎?過期不候。 如果出現五種情況職工就不能享受當年的年休假了。

現在就好好看看有關“條條框框”——

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 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 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 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 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連續工作一年以上, 即可享受年休假。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的規定, 職工只要連續工作一年以上即具備了享受年休假的資格, 該一年的工作經歷並不僅限定在現用人單位, 也不限制在同一家用人單位。 工作時間是指職工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全日制工作時間。

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國家規定的法定休假日、員工的休息日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 均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未經職工同意, 單位組織旅遊不能代替年休假。

勞動者具有自主安排休假時間與方式的權利, 用人單位應當安排職工休年假, 但安排之時亦應尊重職工的個人意願。 用人單位安排集體外出旅遊替代休假的,

應當證明此方式屬於雙方約定的休假方式或符合單位規章制度中的規定, 或雙方就此形成專門的合意。 不具備上述條件的, 安排旅遊不屬於勞動者享受年休假的情況, 而應屬於用人單位在年休假之外另行提供的獎勵或福利。

辭職時年假沒休完, 用人單位應折現支付。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的規定, 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 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 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休假天數, 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計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當年度未享受年休假天數×3倍平均日工資。

另外,用人單位應該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用人單位要對職工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倍支付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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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計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當年度未享受年休假天數×3倍平均日工資。

另外,用人單位應該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用人單位要對職工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倍支付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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