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的鐘聲即將敲響”……天啊, 真的要過年了嗎?可不, 年末了, 沒有做的事抓緊做, 刻不容緩。
比如今年的年假都用完了嗎?過期不候。 如果出現五種情況職工就不能享受當年的年休假了。
現在就好好看看有關“條條框框”——
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 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 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 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 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連續工作一年以上, 即可享受年休假。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的規定, 職工只要連續工作一年以上即具備了享受年休假的資格, 該一年的工作經歷並不僅限定在現用人單位, 也不限制在同一家用人單位。 工作時間是指職工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全日制工作時間。
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國家規定的法定休假日、員工的休息日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 均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未經職工同意, 單位組織旅遊不能代替年休假。
勞動者具有自主安排休假時間與方式的權利, 用人單位應當安排職工休年假, 但安排之時亦應尊重職工的個人意願。 用人單位安排集體外出旅遊替代休假的,
辭職時年假沒休完, 用人單位應折現支付。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的規定, 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 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 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休假天數, 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計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當年度未享受年休假天數×3倍平均日工資。
另外,用人單位應該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用人單位要對職工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倍支付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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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計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當年度未享受年休假天數×3倍平均日工資。另外,用人單位應該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用人單位要對職工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倍支付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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