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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揚書生:期待像懲治酒駕一樣懲治學術不端

2016年底, 國內某大學校長因學術不端行為, 被撤銷三項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收繳尚未使用完的基金, 2篇論文被海外SCI期刊撤稿……近年來, 類似這樣的嚴重學術失信、學術不端行為屢見不鮮。 然而讓人意外的是, 這位校長依然安坐校長寶座, 許多學術造假者依然可以參與其他項目研究。 (3月12日《科技日報》)

全國政協委員、南京中醫藥大學校長胡剛在兩會期間接受採訪時說:“在中國學術造假的成本太低, 對學術不端行為的處理沒有動真格”。 其實, 早在2015年, 中國科協、教育部、科技部、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等7個部門聯合印發了《發表學術論文“五不准”》的通知;2016年,

以科技部牽頭的15個部門聯合印發了《國家科技計畫(專項、基金等)嚴重失信行為記錄暫行規定》;同年, 教育部頒佈了《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 辦法中明確界定了剽竊、抄襲他人學術成果;未參加研究或創作而在研究成果、學術論文上署名;有償發表論文、買賣論文等7種行為屬於典型的學術不端行為。

可是這麼多的“通知”、“規定”、“辦法”都沒能遏止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學術不端案件的上升勢頭, 原因何在?筆者以為, 懲治學術不端, 缺的不是“通知”、“規定”、“辦法”, 缺的是對涉嫌學術不端行為的法律追責, 目前許多高校在處理學術不端行為時出現的因人而異、官輕民重現象,

極大地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

凡是普通教師或學生涉嫌學術不端的, 無一例外都受到了嚴肅處理:浙江大學教師賀海波論文造假, 被撤銷副教授職務和任職資格。 該校副教授賀海波被爆9篇論文涉嫌剽竊, 事發後賀海波被撤銷副教授職務和任職資格, 被開除出教師隊伍;北京大學世界歷史專業博士于豔茹論文被舉報存在嚴重抄襲, 於豔茹被撤銷博士學位。

但是, 涉及院長、校長等官員的學術不端案件, 要麼不了了之, 要麼象徵性地輕描淡寫“處理”:雲南中醫學院院長李慶生被指論文抄襲、一稿多投。 李慶生主動申請對自己的相關論文進行鑒定, 結果為“過度引用不當”, 此後便沒了下文;64歲的武漢理工大學校長、中國科學院2009年院士候選人周祖德及其學生謝鳴一篇抄襲論文收錄在“第二屆全國智慧製造學術會議”第一版論文集中,

後被查出抄襲後, 會議又推出“正式版”, 刪除該文了事;遼寧大學副校長陸傑榮在核心期刊發表的論文被爆涉嫌抄襲, 校方辯稱該論文第一署名人陸傑榮對此事並不知情, 系第二作者抄襲後拿給陸傑榮署的名;報導中提到的國內某大學校長涉嫌學術不端, 最後基金被撤銷或收回, 論文撤稿, 校長照做。

在懲治學術不端行為時出現“竊鉤者誅, 竊國者為諸侯”, 說明主管部門出臺的“通知”、“規定”、“辦法”在落實中走了樣, 用《國際新聞界》主編陳力丹的話說, “大偷”不受處罰, “小偷”卻被逼到死角。

懲治學術不端行為出現的這些問題,

說到底是因為這些規章制度不是法律條文, 缺少應有的“牙齒”, 執行主體是高校和科研院所, 很難不受到行政權力的干擾, 在當下行政治校語境下, 辦學的行政化與功利化客觀上為學術不端提供了滋生的土壤。 在學術不端行為被曝光後, 有的學校領導為了學校臉面, 還為涉嫌學術不端的領導和教師提供保護, 採取不知情、不調查、不處理的“三不”做法, “軟的挖一鍬、硬的拖過去”在所難免。

學術不端不僅是一個作風問題、道德問題, 更是一個嚴肅的法律問題, 只有上升到法律層面, 通過立法, 像懲治酒駕一樣懲治學術不端, 追究涉嫌學術腐敗的高校領導和教師的法律責任, 才能營造風清氣正的治學氛圍。

稿源:荊楚網

作者:維揚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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