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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談冤假錯案平反:讓“無罪判決”挺起腰板

新京報

■ 社論

關注全國“兩會”系列評論之十一

在這些無罪判決數字的背後, 是像樂平案、聶樹斌案等一些多年冤假錯案平反, 我們見證了正義的抵達, 命運的沉重以及時代和司法的進步。

3月12日上午, 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舉行第三次全體會議, 聽取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做關於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報告。 報告顯示, 2016年各級法院審結一審刑事案件111.6萬件, 判處罪犯122萬人, 同比分別上升1.5%、下降1%;對656名公訴案件被告人和420名自訴案件被告人依法宣告無罪。

也就是說, 去年我國各級法院對1076名被告人宣告無罪,

而可以對比的資料是, 2015年為1039人, 2014年為778人。 在這些抽象數字的背後, 是像樂平案、聶樹斌案等一些多年冤假錯案平反, 我們見證了正義的抵達, 命運的沉重以及時代和司法的進步。

在現在, 為什麼我們仍然要格外重視這個無罪判決的資料?恰恰是因為, 大家都不想再有冤假錯案的發生, 不想再有聶樹斌案那樣的悲劇。

現實當中, 任何一個哪怕最輕微的錯誤的有罪判決, 都有可能給個人和家庭帶來沉重的打擊, 傷害司法的權威和公正。 法庭及時作出無罪判決, 對每一個當事人仍然非常重要。 去年, 各級法院對1076名被告人宣告無罪, 也就意味著有相應數目的家庭獲得了寬慰。

司法判決不應冤枉任何一個無罪之人, 缺乏足夠的證據也不能輕易給人定罪,

要堅持疑罪從無。 近些年揭露的不少冤案, 如趙作海案、陳滿案等, 多是在證據不足、案件存疑的情況下作出有罪判決的。

將來防範冤假錯案, 讓無罪判決更加常見, 而法官更加有底氣依法作出無罪判決, 還是要繼續推動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

就在2月份, 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關於全面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實施意見》再次強調了, 司法審判要堅決貫徹疑罪從無原則, 提到“堅持非法證據排除原則。 在審判過程中, 要以更高的標準依法認定、堅決排除各類非法證據;要嚴格規範證據合法性的審查、調查程式, 建立健全程式性裁判規則, 依法處理證據合法性爭議”。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戴長林指出, “實踐表明, 刑訊逼供、非法取證, 是導致冤假錯案的重要原因”。 如果, 地方法院能夠將非法證據排除程式運用得當, 那麼, 我們將有很大可能阻止一批冤假錯案的產生。

讓良好的司法改革理念, 落實為現實中公正的司法判決, 還需要進一步改變司法觀念, 對過去的一些做法進行改革。 比如, 目前一些司法機構仍然不同程度存在有罪判決率與業績考核掛鉤的情況, 這需要儘快清理。 另外, 不妨建立無罪判決率定期通報制度, 對長期存在低無罪判決率的司法機構, 可以重點監控分析, 短期來看, 這仍然有一定的實際意義。 希望, 未來司法改革, 讓無罪判決進一步挺起腰板,

讓司法公正更加及時抵達每個公民身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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