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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失業保險待遇下月起上調,你要是不小心掉工作了,別忘記拿

從下個月開始, 蚌埠市失業人員的保險金計發比例從當地最低工資的75%調整為90%。

根據省人社廳日前出臺的規定, 對失業保險金的計發比例由當地最低工資的75%調整為90%。 按照蚌埠市目前最低工資標準1350元/人月計算, 失業保險金待遇每月上調202元。 該待遇從下個月開始發放。

也就是說, 12月起每人每個月領到的保險金將從1013元上調至1215元。

據蚌埠門戶瞭解, 不僅失業保險待遇上調,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滿一年的生活補助金也上調142元, 從709元/人月調整為851元/人月。 女性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一次性生育補助費,

也提高至5個月失業保險金標準, 也就是6075元。

失業保險領取條件: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 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 即失業人員不願意中斷就業, 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

勞動保障部發佈的《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對哪些情形屬於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作了規定, 主要包括:終止勞動合同, 職工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職工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用人單位違法或違反勞動合同導致職工辭職。 出現上述情形造成職工失業的, 職工有權申領失業保險金。 因此, 自己主動辭職的, 一般不享受保險金。

3、已辦理失業登記, 並有求職要求。 辦理失業登記是為了掌握失業人員的基本情況, 確認其資格。 須有求職要求, 是考慮到失業保險的一個重要功能是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 這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一個前提, 也是失業人員應盡的義務。

失業保險金最多可以拿到多少: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重新就業後, 再次失業的, 繳費時間重新計算,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 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當然, 最好還是努力找工作, 靠這點失業保險在蚌埠生活, 恐怕也就只能是最低生活保障, 只有靠自己的努力才能活的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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