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獄中超標消費的落馬市委書記

近日, 全國法院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資訊網公佈了福建省泉州市委原常委、南安市委原書記駱國清的刑事裁定書。

其中顯示,

服刑中的駱國清, 在身負200萬元財產刑的情況下, 月均消費人民幣394.29元, 存在超標準消費問題。 法院認為駱國清未能積極履行財產刑的刑罰, 未能消除犯罪行為所產生的社會影響, 所以駁回了其減刑申請。

出生于1952年的駱國清, 曾長期在泉州市任職, 2005年開始任泉州下轄的南安市市委書記, 同年晉升為泉州市委常委, 成為副廳級官員。

2013年8月, 駱國清被查, 2014年1月被“雙開”。

2015年1月, 福建省三明市中院以受賄罪, 判處駱國清有期徒刑15年, 並處沒收財產200萬元。 其涉案金額共計909.31945萬元。 後駱國清在福建省清流監獄服刑。

監獄方:駱國清確有悔改表現

今年9月11日, 清流監獄向三明市中院提請對駱國清的減刑建議。

清流監獄提出:駱國清在服刑中,

能認罪悔罪, 遵守法律法規與監規, 服從管理, 積極參加“三課”學習和生產勞動, 確有悔改表現。

清流監獄列出了駱國清確有悔改表現的具體事實:能深挖犯罪思想根源, 認識到自己的罪行給社會造成的危害性, 積極靠攏政府, 安心改造;能遵守法律法規, 能以《罪犯改造行為規範》嚴格要求自己, 遵守各項監規紀律, 表現較好;學習態度端正, 能遵守課堂秩序, 認真聽講, 及時完成作業, 學習成績較好, 在清流監獄新犯入監教育《認罪服法與悔罪》考試得75分;積極履行教學崗位職責, 服從管理, 表現較好, 現從事教學工種。

“政事兒”(微信ID:xjbzse)注意到, 在減刑建議書中, 清流監獄還寫明瞭駱國清的考核積分和財產情況。

考核積分:2015年1月至2017年5月獲得考核積分2569分;折算表揚考核積分:2015年1月至2017年5月獲得考核積分2569分,

獲得表揚4次;處遇級別B級。

財產情況:自2015年1月以來, 駱國清進賬301438.16元, 賬餘289019.53元, 月均消費394.29元, 本次擬繳納28萬元。

檢方:月均消費394.29元, 超標準消費

上述清流監獄提請對駱國清的減刑建議, 檢察機關不認可, 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也未採納。

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10月25日作出的刑事裁定書顯示, 三明市檢察院對此提出了檢察建議書, 建議對駱國清裁定不予減刑。

三明市檢察院認為:駱國清屬於“三類罪犯”, 財產性判刑數額巨大, 僅履行部分財產刑的情況下, 月均消費高達人民幣394.29元, 存在超標準消費, 且駱國清捕前系中共福建省泉州市委副廳級幹部, 因受賄給所在單位及地區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及目前懲治貪污腐敗的刑事司法政策, 該犯不能積極履行財產刑判項, 不認定其“確有悔改表現”, 建議對罪犯駱國清裁定不予減刑。

上述檢察建議, 獲得了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支持。

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駱國清雖在服刑期間改造表現較好, 但其原系廳局級領導幹部, 原判財產刑數額大, 所犯職務犯罪罪行社會影響大, 本次報請減刑未能積極履行財產性判項消除犯罪行為所產生的社會影響, 綜合考量罪犯駱國清的犯罪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財產性判項履行情況等因素, 罪犯駱國清尚不符合法定減刑條件。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檢察院檢察意見成立。

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最終裁定, 對駱國清不予減刑。

罪犯“超標準消費”如何認定?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教授洪道德接受“政事兒”(微信ID:xjbzse)採訪時表示, 上述三明市中院的裁定書表明, 駱國清的減刑申請之所以被駁回, 主要是因為其沒有積極履行“並處沒收財產200萬元”這一財產刑刑罰, 沒有消除犯罪行為所產生的社會影響。

洪道德表示, 駱國清的刑罰是有期徒刑15年, 並處沒收財產200萬元。 清流監獄出具的減刑建議書中提到了駱國清的財產情況, “自2015年1月來, 該犯進賬301438.16元, 賬餘289019.53元, 月均消費394.29元, 本次擬繳納28萬元”。

上述財產情況說明, 入獄服刑後, 駱國清的個人帳戶共計進賬301438.16元, 駱國清每個月花掉了394.29元,帳戶中餘下28萬元,這28萬元在減刑建議書提出時繳納,用於執行財產刑,“也就是說,判決生效後、直到提請減刑時,罪犯的200萬元財產刑,只繳納了28萬元,還欠172萬元”。

洪道德對“政事兒”(微信ID:xjbzse)說,正因為駱國清入獄服刑20多個月,只履行了一小部分財產刑,還有近九成財產刑沒有履行,相當於還“欠”國家172萬元。故此,檢察院提出,駱國清在財產刑數額巨大、個人僅履行部分財產刑的情況下,自己月均消費高達394.29元,存在超標準消費,認為其不能積極履行財產性判項,不能認定他“確有悔改表現”。

那麼檢察院提出的駱國清“月均消費394.29元,存在超標準消費”,該如何理解呢?罪犯服刑期間的消費標準,有硬性規定嗎?

北京尚權律師事務所律師毛立新對“政事兒”(微信ID:xjbzse)表示,服刑人員在監獄賬上的錢,一般來說由親朋好友存儲,來源比較廣泛,存錢數額沒有限制。至於消費標準,每個監獄都有自己的標準,全國一個參照性標準是每人每個月220元左右。

洪道德對“政事兒”(微信ID:xjbzse)說,罪犯服刑期間的消費標準,沒有硬性規定。不過,如果罪犯沒有財產刑刑罰,或者是罪犯的財產刑刑罰全部履行完畢、不欠繳,那麼該名罪犯提出減刑申請時,其服刑期每個月花了多少錢,並不會對減刑獲批與否構成影響。

洪道德解釋說,監獄對罪犯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滿足罪犯的生存需要。駱國清在欠繳172萬元財產刑的情況下,每個月消費近400元,這筆消費相當於超出了基本生活保障的消費,“這個細節從一個側面說明了駱國清的認罪悔改態度。檢察院、法院正因此認為,不能認定他‘確有悔改表現’。”

值得一提的是,關於駱國清的200萬元財產刑,龍岩市中級人民法院今年9月19日出具的《執行裁定書》,呈現出一個細節。

該份裁定書顯示,駱國清歸案後,被福建省紀委暫扣的款項,扣除本案應追繳的贓款外,剩餘人民幣241.5萬元、19.3萬美元、99萬港元。

2015年4月3日,龍岩市中院向福建省紀委發函,要求將剩餘的款項(241.5萬元、19.3萬美元、99萬港元),用於駱國清200萬元財產刑的執行。“該函於2015年4月3日發出且已簽收,但至今未回函”。

洪道德認為,三明市中院關於駱國清減刑一案的裁定書顯示,上述執行裁定書所顯示的內容,本次減刑裁定並未考慮在內。

相同判例

“政事兒”(微信ID:xjbzse)注意到,駱國清減刑申請被駁回的案例並非孤案,此前也有罪犯在財產刑僅部分履行的情況下,在獄中超標準消費,結果減刑申請被駁回。

2015年4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清河法庭公開開庭審理了罪犯潘某提請減刑一案。

潘某2010年因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2萬元,追繳犯罪所得18萬餘元。

據法制網報導,庭審時,刑罰執行機關提交了相關證據,並請監區管教出庭作證,證明潘某能夠認罪悔罪,在獄內認真遵守監規並接受教育改造,參加勞動,改造表現良好,符合減刑的要求;始終在積極履行罰金刑,只是因為在辦理手續上遇到了一些波折,至今未能交付。

潘某也表示,為了交付罰金,讓家裡湊了2萬元錢,打入自己的消費卡裡。後來得知監獄無法代為交付,就讓自己的女兒到法院辦理。但原來的案件承辦人已經調離,交付手續上遇到了麻煩,所以至今沒有交上,可他自己始終是積極要求履行的。

檢察機關則認為,潘某積極想要交罰金的行為並不是真心認罪悔罪,而是為了減刑而做的“投機履行”行為。

檢察官提出,在監獄已經滿足了基本生活需求的基礎上,潘某平均每月的獄內消費還高達400餘元,已經屬於獄內高消費。而且,2013年底,潘某卡內就有了2萬元的存款,但其始終沒有履行自己的財產刑。雖然他曾試圖交納罰金,可他交罰金的目的很明確,就是為了減刑,而不是想要彌補對被害人和社會造成的損害,不是真心認罪悔罪。

檢察機關的意見最終得到了法院的認可。法院當庭作出裁定,駁回了減刑申請,裁定對潘某不予減刑。

“政事兒”(微信ID:xjbzse)撰稿/新京報記者 王姝 何強 校對 郭利琴

駱國清每個月花掉了394.29元,帳戶中餘下28萬元,這28萬元在減刑建議書提出時繳納,用於執行財產刑,“也就是說,判決生效後、直到提請減刑時,罪犯的200萬元財產刑,只繳納了28萬元,還欠172萬元”。

洪道德對“政事兒”(微信ID:xjbzse)說,正因為駱國清入獄服刑20多個月,只履行了一小部分財產刑,還有近九成財產刑沒有履行,相當於還“欠”國家172萬元。故此,檢察院提出,駱國清在財產刑數額巨大、個人僅履行部分財產刑的情況下,自己月均消費高達394.29元,存在超標準消費,認為其不能積極履行財產性判項,不能認定他“確有悔改表現”。

那麼檢察院提出的駱國清“月均消費394.29元,存在超標準消費”,該如何理解呢?罪犯服刑期間的消費標準,有硬性規定嗎?

北京尚權律師事務所律師毛立新對“政事兒”(微信ID:xjbzse)表示,服刑人員在監獄賬上的錢,一般來說由親朋好友存儲,來源比較廣泛,存錢數額沒有限制。至於消費標準,每個監獄都有自己的標準,全國一個參照性標準是每人每個月220元左右。

洪道德對“政事兒”(微信ID:xjbzse)說,罪犯服刑期間的消費標準,沒有硬性規定。不過,如果罪犯沒有財產刑刑罰,或者是罪犯的財產刑刑罰全部履行完畢、不欠繳,那麼該名罪犯提出減刑申請時,其服刑期每個月花了多少錢,並不會對減刑獲批與否構成影響。

洪道德解釋說,監獄對罪犯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滿足罪犯的生存需要。駱國清在欠繳172萬元財產刑的情況下,每個月消費近400元,這筆消費相當於超出了基本生活保障的消費,“這個細節從一個側面說明了駱國清的認罪悔改態度。檢察院、法院正因此認為,不能認定他‘確有悔改表現’。”

值得一提的是,關於駱國清的200萬元財產刑,龍岩市中級人民法院今年9月19日出具的《執行裁定書》,呈現出一個細節。

該份裁定書顯示,駱國清歸案後,被福建省紀委暫扣的款項,扣除本案應追繳的贓款外,剩餘人民幣241.5萬元、19.3萬美元、99萬港元。

2015年4月3日,龍岩市中院向福建省紀委發函,要求將剩餘的款項(241.5萬元、19.3萬美元、99萬港元),用於駱國清200萬元財產刑的執行。“該函於2015年4月3日發出且已簽收,但至今未回函”。

洪道德認為,三明市中院關於駱國清減刑一案的裁定書顯示,上述執行裁定書所顯示的內容,本次減刑裁定並未考慮在內。

相同判例

“政事兒”(微信ID:xjbzse)注意到,駱國清減刑申請被駁回的案例並非孤案,此前也有罪犯在財產刑僅部分履行的情況下,在獄中超標準消費,結果減刑申請被駁回。

2015年4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清河法庭公開開庭審理了罪犯潘某提請減刑一案。

潘某2010年因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2萬元,追繳犯罪所得18萬餘元。

據法制網報導,庭審時,刑罰執行機關提交了相關證據,並請監區管教出庭作證,證明潘某能夠認罪悔罪,在獄內認真遵守監規並接受教育改造,參加勞動,改造表現良好,符合減刑的要求;始終在積極履行罰金刑,只是因為在辦理手續上遇到了一些波折,至今未能交付。

潘某也表示,為了交付罰金,讓家裡湊了2萬元錢,打入自己的消費卡裡。後來得知監獄無法代為交付,就讓自己的女兒到法院辦理。但原來的案件承辦人已經調離,交付手續上遇到了麻煩,所以至今沒有交上,可他自己始終是積極要求履行的。

檢察機關則認為,潘某積極想要交罰金的行為並不是真心認罪悔罪,而是為了減刑而做的“投機履行”行為。

檢察官提出,在監獄已經滿足了基本生活需求的基礎上,潘某平均每月的獄內消費還高達400餘元,已經屬於獄內高消費。而且,2013年底,潘某卡內就有了2萬元的存款,但其始終沒有履行自己的財產刑。雖然他曾試圖交納罰金,可他交罰金的目的很明確,就是為了減刑,而不是想要彌補對被害人和社會造成的損害,不是真心認罪悔罪。

檢察機關的意見最終得到了法院的認可。法院當庭作出裁定,駁回了減刑申請,裁定對潘某不予減刑。

“政事兒”(微信ID:xjbzse)撰稿/新京報記者 王姝 何強 校對 郭利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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