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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借號買車”的注意了!小心“車”“號”兩空

如今“小客車指標”一“號”難求, 成為炙手可熱的稀缺資源, 一些人因此“借號買車”, 但這種行為在司法實踐中可能使買賣雙方都付出沉重代價。

今天上午記者從海澱法院獲悉, 一起確認車輛轉讓協議無效案審結, 法院還向北京市小客車指標調控管理機構發送司法建議, 建議收回涉案小客車指標, 3年內不再受理涉案當事人提出的指標申請。

白先生與王先生于2010年12月24日, 簽訂車輛轉讓協議, 約定將白先生所有的捷達牌轎車當天轉讓給王先生。 白先生提供使車輛正常使用的手續, 王先生付購車款3.5萬元, 之後王先生將捷達轎車轉賣, 並於2012年7月出錢買了一輛長安牌小轎車, 並使用白先生的小客車指標及身份證等材料辦理了變更手續。

目前, 雅閣轎車登記在白先生名下, 但一直由王先生佔有、使用, 並繳納相應保險費用。 白先生遂起訴要求確認雙方所簽轉讓協定無效, 要求王先生向其返還雅閣轎車, 同時白先生給付車輛折價款5萬元。

就此法院認為,

北京市人民政府頒佈的《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於2010年12月23日公佈施行。

此案雙方明知因北京市現行政策, 涉案車輛無法辦理過戶, 仍簽訂轉讓協定,

導致協定違反合同法而無效, 雙方均存在過錯, 應各自擔責。 由於已交付給王先生的捷達轎車已滅失, 無法返還, 故王先生已付給白先生的3.5萬元應認定為折價補償, 無需返還。

買賣、變相買賣、出租或出借小客車指標還將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法官認為,

《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第二款明確規定, 小客車指標不得轉讓, 小客車指標確認通知書僅限指標所有人使用, 對於買賣、變相買賣、出租或者出借小客車指標確認通知書的, 由指標管理機構收回已取得的配置指標或更新指標, 3年內不再受理該申請人提出的指標申請。

所以該判決生效後, 法院已依法向北京市小客車指標調控管理機構發送司法建議,

建議其收回登記在白先生名下的雅閣轎車對應的小客車指標, 3年內不再受理白先生提出的指標申請, 對於王先生的違法行為, 亦建議參照白先生的處理方式一併懲處。

法官特別提醒大家,

買賣、變相買賣、出租或者出借小客車指標會導致車輛的實際所有人與在車輛管理部門登記的所有人不一致的情形, 一旦車輛出現違章、交通事故等問題, 車輛的實際所有人與登記權利人都會面臨涉訴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法律風險。

而這種買賣、變相買賣、出租或者出借小客車指標的行為, 一經司法機關或行政管理機關查證屬實, 實際所有人與登記權利人更要承擔“車”“號”兩空的嚴重後果。

北晚記者 林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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