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管理法》規定之前, 農村土地分配制度不健全, 面積測不准, 空間位置不明, 登記簿不完善等等一系列問題。 給農民的農業發展生產帶來極大的困擾, 土地得不到充分利用, 土地資源荒廢, 人地矛盾日漸加劇。
70年代第一次土地改革在一定意義上明確個體農戶與土地間的承包經營權關係, 同時規定集體土地所有權歸村民自治組織所擁有。 農村土地一時間得到由外到內從政策落實到制度實行的改革。 然而, 時至今日, 農業發展早已今非昔比, 農業生產主體呈現多元化趨勢發展。 換而言之,
眾所周知, 國家為保護農民種地權益, 第二輪土地改革將土地以往不適應當前農業發展的制度均被剔除, 取而代之是保障農民權益的三權分置制度、流轉入市制度、承包租賃制度、有償退出制度以及宅基地複墾制度。
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 是保障生活的基本來源。 農民對土地具有承包使用權。 三權分置將承包經營權分為承包權與經營權。 而農民是土地權利的物權人。 特別是常年在外打工家中依舊保留土地的農民, 土地既是資源更是一份資產。 伴隨現代化新型農業生產主體發展, 農民自身不想耕種的土地, 將土地流轉承包給家庭農場、農業生產合作社、承包大戶。 確保土地資源不浪費、不荒廢。 個體農戶還能按年領取分紅收益, 此種方式在當下農村非常常見。 值得注意的是, 因為集體土地是村集體內部公共資產, 個體農戶流轉土地需在組織內部流轉給本村集體內部成員耕種。
現代化農業發展打破傳統農業僅需勞動力限制, 相比之下, 資金引流與技術支援成為現代農業核心要點。 個體農戶想要保留土地自己耕種或者流轉承包村集體內部其他人土地耕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