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 山東省青州市人民法院對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山東有限公司青州分公司(以下簡稱青州移動公司)作出罰款500000元的處罰, 對青州移動公司業務部工作人員款30000元的處罰。
法律告知
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或個人調查取證, 有關單位或個人不得拒絕。 神聖的法律不容許踐踏, 無論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協助法院調查、執行的, 都不能拒絕配合或採取其他方式對抗法律的權威,
《憲法》第40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 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 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
調取“是否存在通話”的證據而不是“通訊內容”, 不牽扯通話內容更不涉及個人隱私, 因此調取記錄具有法律依據。
另外, 公安機關在調查刑事案件過程中, 企業或個體如果拒不提供視頻等證據資料, 這種情況可能涉嫌阻礙執行職務甚至涉嫌妨害公務罪。
來源 | 今日法言
往
期
精
彩
掃描此處, 點擊關注廣饒檢察院微信公眾號
覺得不錯,